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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统一实施原则

【答案】统一实施原则是中国加入WTO 承诺的内容之一,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力一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2.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3. GATT

【答案】GA TT 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简称,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4.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5. UNCITRAL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是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设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

作用的工具。委员会成立以来起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等诸多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6. 限制性商业条款

【答案】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和经济优势而向受让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正常贸易和竞争具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条款。其在国际贸易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卡特尔协议; 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竟争; 通过合并、接收、合营等形式垄断市场; 许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二、简答题

7.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简述承运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案】《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烙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根据该规则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上述责任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

8.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答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于2004年修订的法律性文件,它不是一个国际公约,而是一个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而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1)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立一般规则,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国家或国际立法的范本。它以非立法的形式统一或协调法律。

(2)通则有意避免使用现存法律体系的特定术语,对条款所作的解释也避免参照各个国家的法律,但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方法和某些规定,意图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

(3)通则考虑到了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和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的影响,同时特别阐明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和公正交易原则行事的一般义务,并加入了一些合理的行为标准。

(4)该通则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或当事人同意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的措辞所制定的规则管辖时,或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该通则都可适用。该通则没有对国际商事合同作统一的定义,但它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

(5)该通则的体系由前言、总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转让等组成。该通则虽然不是一项产生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国际范围内商事合同的统一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9. 评述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答案】(1)国际贸易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面继承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 TT )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等多边贸易管理体制的新领域。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贸易条约中,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自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二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国内税)及第4款(国内规章)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中仍旧是成员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其基本特点如下:

a. 内容的确定性。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b. 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变成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地位。

c. 无条件。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定建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附加的条件。

d. 制度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

②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以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

根据《货物贸易总协定》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有下列例外:

a. 政府采购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第1项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再销售或用于生产供商业销售而购买货物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或规定。”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要求缔约方在政府采购中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消除歧视,但该协定是供缔约方选择性加入的,对非缔约力一并无约束力。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政府采购协议》仍作为复边贸易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选择接受,对于未接受该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民待遇原则仍不适用。

b. 对国内生产者的政府补贴。《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第2项规定:“本条的规定小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符合本条规定征收的国内税的收益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