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2. 《战争与和平法》
【答案】《战争与和平法》是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雨果·格劳秀斯的著作。该书全面阐述了传统的和中世纪的战争思想和战争规则,形成了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体系。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此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
3. 紧追权
【答案】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沿海国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4. 国际习惯
【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generalpracti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
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二、简答题
5. 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与放弃。
【答案】(1)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辖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代表仅仅出庭辩护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接受国法院只有在得到关于豁免经适当放弃的通知后(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才可受理有关的诉讼。
②公约规定,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默示放弃,后面一项放弃须分别进行。
③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如果他们屡次不履行义务、从事犯罪行为或进行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的活动,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将他们召回,或者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6. 试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答案】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虽不在相同的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
①其成员一般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明显的地理邻近性。
②成员国之间往往基于民族、历史、文化等原因具有某种共同意识,或在政治、经济、军事或社会方面相互依赖。
③重要的区域组织从其基本活动来看,一般既有政治方面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也有促进和调整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及有关专业方面的作用。
(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欧、美、亚、非各洲都建有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区域组织有一般性的,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也有专门性的,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投资银行、西非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区域组织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凝聚力更强,其一体化程度更高。
三、论述题
7.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答案】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倡言全世界各大小民族,
皆可自行决定自己归属的政府体制、政党组织、政治环境、国际参与和未来命运等。而这些决定不得为他国或其他政权决定。此主义来自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十四点和平原则。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用以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进行民主解放,并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1)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
民族自决权理论最初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一种反映,源于17世纪至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反映民族自决权的“民族主义”思想更是早已存在。民族主义产生于15, 16世纪的欧洲,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18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明确指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荣誉。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明确提出了民主主义、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王权和罗马教皇的神权。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西欧基本上实现了现代民族统一,完成了单一民族国家的建设。西欧近代的民族进程和国家进程的这种同步发展,形成了西方民族理论的核心一一一“一国一族”论。以此为根据,在“每个民族都有建立起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应运而生。
(2)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①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a. 从国家主权的自身属性和国际法的特点看,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离开了国家参与和实践,国际关系就不能形成。而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与国家密不可分,丧失主权,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了
b.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1648年欧洲国家签定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作为现代国际法基石的“国家间体制”,也就是把国际社会确立为自由独立、自治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平权社会’夕。此后,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间体制始终是国际关系结构的基础。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国家间体制才真正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结构。
②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a. 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来看,民族自决权是殖民地及附属国人民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主要是争取获得某种形式的独立或自治的权利,它对没有建成国家或没有加入某一国家的民族是无条件的,但是一旦某个民族己单独或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了国家,那么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己让渡于国家主权; 这时的民族就不是以本民族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在国家中享有其法定的自主地位; 在国际上也不是以本民族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的名义获得主体地位。因此,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必须服从自己已承认的国家主权,民族地方自治就应当服从国家最高立法,民族利益就应当服从国家利益。这一观点在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文件中也得到了反映。《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文件把“民族自决权”定义为殖民化的同时强调:“不得借口民族自决权而从事分裂多民族的主权国家的活动。”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民族自决权作如下规定:“每一个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