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限制性商业条款
【答案】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和经济优势而向受让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正常贸易和竞争具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条款。其在国际贸易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卡特尔协议; 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竟争; 通过合并、接收、合营等形式垄断市场; 许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2.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3. 具体承诺减让表
【答案】具体承诺减让表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各成员就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表。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各成员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确定。在该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 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这类承诺的生效口期。
4. preferential duly
【答案】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5. 支票
【答案】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支票上一定要有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及出票日期、出票人的签名、支票签发的金额小得超过付款到期日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金额。各国法律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6. IMF
【答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该组织作为各成员国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管理基金、办理成员国购买外汇事宜等。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 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 二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二、简答题
7. 简述不可抗力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1)不可抗力的概念与性质
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②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包括水灾、旱灾、海啸、地震、咫风等; 后者包括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②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但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是可以预见的职业常识,因此不能算作不可抗力。
③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④事故之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且人力不能控制、不可抗拒的。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①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仟,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仟。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取决于:a. 意外事故对履约的影响程度; b. 合同标的的性质; c. 意外事故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事故发生后,要将事故的发生和自己的决定及时通知对方或在得到对方通知后,无论同意其意见与否,都应及时作出答复。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应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8. 一国实施贸易上的保障措施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案】《货物贸易总协定》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
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者修改减让。这就是著名的“保障条款”。
为加强对成员力一保障措施实施的多边控制,以防止保障措施的滥用,WTO 保障措施协议对各成员力一实施保障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1)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
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的首要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表明某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向进口国进口的数量在大量增加,并且这种增加是近期的、突然的、急剧的。
(2)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进口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这包含两方面内容。
①协议要求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由于一成员方承担了GA TT1994协议项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结果。
②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是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3)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各成员方想要实施保障措施,就必须有事实证明进口成员方相关生产商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或面临严重损害的威胁。所谓严重损害应当理解为指对进口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损害,所谓严重损害的威胁应理解为明显迫切的严重损害。
(4)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进口成员方境内生产商遭到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成员方才得以实施保障措施。
9. 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在要约的拘束力问题上是如何协调大陆法与英美法系的不同规定的。
【答案】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各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但在要约送达受约人后,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的原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基本采纳了普通法的观点。
(2)然而,在但书部分,该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 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10.简述提单的主要分类。
【答案】提单的主要分类如下: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