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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7专业综合(含民法学、经济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如何理解经济法实现的公共管理执法机制?

【答案】(1)公共管理执法机制的概念

公共管理执法机制,是指公共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关领域的活动进行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公共执法机制既有行政执法的一般性,又有经济法的超越和特点。

(2)公共管理执法机制的分类

公共管理执法机制有两种:

①诉讼和行政查处这些事后、非常态的法律实现机制;

②公共经济管理机关制定规章、政策,开展日常管理监督以维护经济运行及其秩序,进而实现经济法宗旨和目的的行为,就是一种事先、事中、常态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3)公共管理执法机制的特点

公共管理执法机制是以国家的整体组织力,通过各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活动乃至民众的直接参与,围绕并服从某种要求,力求达致一种既定的效果或结构,亦不失为法的强制力保障,而且还应该是现代法和法律调整的一种高级形式。这在经济法及社会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案】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有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和消费者福利。

(1)安全价值

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身体健康状况不会因经营者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务受到不良的影响。

(2)交易公平价值

交易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平、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来实现公平,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基本价值所在。交易公平要求在消费交易中消费者能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要求交易的结果对消费者公平。

(3)福利价值

增进消费者福利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从广义上说,消费者安全和消费者交易的公平属于消费者福利的重要内容。消费者福利是人类公共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此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便意味着它应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通过对消费关系的法律调整,使社会生产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消费者福利的基本内容是消费需求满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促进消费者福利价值的目标:第一,通过直接规定消费品和服务要求,迫使经营者生产的消费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这些要求; 第二,通过各种市场管理制度,遏制影响市场促进商品服务质量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因素,使市场本身固有的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商品服务质量的功能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

3. 简述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

【答案】(1)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兴办的,其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

(2)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a. 合作社企业,是指按照合作社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并运行的经济组织。

b.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

c.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

(6)私营企业,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7)联营企业。这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或者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8)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9)港、澳、台投资企业,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举办的企业。

4. 什么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其意义何在?

【答案】(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概念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的组织和职能独立于政府,履行职能不受政府非法干预的

特征。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在于政府事实上尊重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决策时不受其他政策、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等和个别领导人的干扰乃至控制。

(2)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意义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前提。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币值稳定对央行来说居于首要位置,币值稳定目标在短期内与经济增长、就业和其他社会政策、国际收支等目标往往是矛盾、冲突的,执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需要对政府和其他各种利益主体保持中立立场和独立性,方能有效地去追求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其决策和行为不能受政府任意左右。

5.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管法》)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业监管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适应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使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合法、及时、有效地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其监管措施包括:

(1)形式审查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必要时的谈话及要求重大事项说明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责令信息披露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v 一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审慎经营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