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答案】(1)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①刑部
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为中央六部之一。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朱元璋取消中书省,废除巫相设置,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的权力。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②大理寺
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漱平反刑狱之政令”。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内应审。
③都察院
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三法司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2. 简述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在黄老思想指导下,高祖时曾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文帝十三年又诏谕郡县“务省摇役以信民”。景帝时把田租减为三十而税一。这一时期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中心理念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与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德主刑辅”理念应运而生,也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3.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和特别审判机关:
(1)普通法院的类型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者可合若十县市设一地方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地方法院分院; 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高等法院分院; 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最高法院不设分院,以统一全国法律之解释。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依法律规定管辖非诉讼案件。
(2)特别的审判机关的类型
除普通法院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根据统治需要,设立了许多特别的审判机关,主要类型有: ①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将危害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列为“特别刑事案件”以便采取特殊的镇压措施。
②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长兼理检察官职务,由审判官掌管刑民事案件的审理。
③军事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应的检察机关或一定数量的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做出侦查或不侦查的决定,提起或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由检察官来指
挥并监督实施。
4. 简述汉初黄老之学的法律思想。
【答案】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初期,汉初君臣严厉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刘邦死后,惠帝继位,吕后称制。在他们统治时期,相继重用崇尚黄老之学的曹参、陈平等为相,积极推行“黄老之治”。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西汉建国以来“无为而治”、“与民体息”的力一针,“轻摇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出现了多年未见的繁荣景象,史称“文景之治”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汉初封建统治者认识到在崇尚和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还必须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以便有效地统治天下。西汉建国之初,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道《诗》、《书》,陆贾在《新语》一书中,论述了以仁义德教治国的重要性。文帝在位期间,议论务在宽厚,“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
(3)“罚不患薄’夕,约法省刑
陆贾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极力劝谏刘邦:“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继承了“约法省刑”的传统,“刑罚罕用”并进一步采取了一些省刑除苛的措施。特别是文帝,他曾获得“几致刑措”的好评。其一,废除连坐擎法。其二,废除诽谤妖言法。其三,废除肉刑。
(4)“轻摇薄赋”,“以粟为赏罚”
西汉建国初年,刘邦先后颁布了“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的法令。陆贾曾极力向刘邦建议“稀力役而省贡献’夕。惠帝、吕后时期,“天下晏然”,“民众稼墙,衣食滋殖”。贾谊主张“以民为本”,并向文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景时期确实采取了一系列“劝趣农桑”、“轻摇薄赋”的措施。总的说来,汉初实行“轻摇薄赋”等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西汉初期统治者从总结秦亡的教训出发. 严厉批判了秦朝“专任刑罚”等法家思想,转而采取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约法省刑,轻摇薄赋等措施使社会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
5.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答案】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具体阐述如下:
(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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