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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师范大学社会保障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方式

【答案】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方式有: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后付制(Fee for Service)和预付制(Budget Control)。前者指按服务项目付费; 后者有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工资制等方式。

(1)按服务项目付费

这是医疗保险最传统、应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指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量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它属于事后付费。在具体操作上,它可以先由医疗单位付费后再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也可以先由患者垫付再从医疗保险机构报销部分或全部。这种付费方式具有实际操作方便、适用范围广泛等优点,但由于医疗机构的收入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直接相关,医疗机构因此具有提供过度服务甚至虚报的动机。同时,第三方付费的事实亦使医、患双方缺乏费用控制机制,从而容易造成医疗浪费等结果。

(2)按人头付费

指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1年),根据接受医疗服务的被保险人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在此期间(1年),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行收费。按人头付费实际上就是一定时期、一定人数的医疗费用包干制。由于医疗机构的收入与被保险者的人数成正比,与提供的服务成反比,结余归自己,超支自付,这就产生了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医疗费用控制和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不过,这种付费方式也可能产生鼓励医疗机构以较低的医疗费用而减少服务提供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为了保证医疗质量,防止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一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每个医生最多照管病人的数量。在丹麦、荷兰、英国最早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办法后,意大利、美国等国家也广泛采用这种方式来支付医疗费用。

(3)总额预算制

指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对服务地区的人口密度、人口死亡率、医院的规模、服务数量和质量、设备设施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测算后,按照与医院协商确定的年度预算总额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这种付费方式的特点是,医疗机构必须为前来就诊的被保险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自负盈亏,所以又称为总额预算包干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付费方式。

(4)按病种付费,亦称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

这种方式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将住院病人的疾病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成若干级,同时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对每一组的不同级别分别制定价格标准,按照这种价格对该组某级疾病治疗的全过程进行一次性支付。简单地讲,就是按诊断的住院病人的病种进行定额支付。该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激励医院为

获得利润而主动降低成本,缩短平均住院日,一定程度上减缓和控制医疗费用上升的趋势。缺点是难以在水平不同的医院、服务项目、质量以及病例的组合中建立准确、恰当的分类系统,尤其是当诊断界限不明时,容易诱使医生令诊断升级,以获得较多的费用支付,而且标准复杂,调整频繁,管理成本较高。

(5)工资制

指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合同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向他们发工资,以补偿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消耗。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医疗保险机构能够较好地控制医院的总成本和人员开支,医务人员的收入也有保障。缺点是由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给医务人员的费用是固定的,与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无关,所以不能形成对他们的激励机制,有可能会导致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这种方式广泛应用于芬兰、瑞典、前苏联、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土耳其、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以及拉美国家。英国、加拿大等国对医院里的医生也实行这种方式。

2. 为什么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答案】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其原因在于:

(1)社会保险属于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

(2)由雇员、雇主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

(3)受保障者无需以牺牲人格尊严和接受惩戒为受益条件,免去了济贫制度下的经济状况调查和济贫院的奚落。因此,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在产生之初只不过是统治者的一种“怀柔之术”,但它的出现确实使社会保障发展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即零星的救灾济贫措施发展成为稳定的社会政策,施舍式的社会救助发展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

(4)社会保险制度使人们在因公害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计承担者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不至于沦为赤贫。”

3. 简述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关系。

【答案】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关系是:

(1)在工伤保险产生的初期,工伤保险仅仅作为一种受伤者经济补偿手段,对劳动者受伤后进行经济生活上的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不再是事后的经济补偿,而应该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它们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机构成,因而工伤保险制度己经从被动经济补偿的消极工作保险阶段走向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积极工伤保险阶段。

(2)工伤补偿、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者是密切相连的,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区别。劳动力是有价值的,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力受到损害,企业理应对这种损害给予赔偿。其中,工伤预防是最基本的,各国政府都致力于采取各项措施,减少或消灭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对受伤害者予以医治并给予经济补偿,使受伤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同时使其(或

其家庭)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此外,还要及时地对受伤害者进行医学康复及职业康复,使其尽可能恢复劳动能力,或是恢复部分劳动能力,能够具备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能够自食其力,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这是十分重要的。

(3)工伤预防、经济赔偿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任务。其中,工伤预防是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和手段,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 经济补偿是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为保障作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治,以及因工伤而受到经济损失得到赔偿; 工伤康复是通过医疗手段使受伤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治,以及因工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赌偿; 工伤康复是通过医疗手段使受伤害职工身体康复,并通过职业培训,恢复其职业能力,使其重返岗位,从事与其相适应的职业。三者环环相扣,紧密结合,形成一个封闭的良性循环过程。

4. 社会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案】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或部分:

(1)宪法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宪法,在这次宪法修正案中被载入宪法的还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这表明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己经明确。宪法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渊源。

(2)法律

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目前,中国尚无一部真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专门社会保障法律,这一现象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社会保障诸项制度还未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社会保障立法任重而道远。

(3)行政法规

根据中国的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己有多部,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较多,而关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较少。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目前,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主要就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6)法律解释

在中国,作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内容之一的法律解释,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