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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代表人

【答案】诉讼代表人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建立的,兼备两者之长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包括:①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共同诉讼人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讼当事人;②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③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④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2. 诉讼和解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仟意的。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3. 证据保全

【答案】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从起诉、受理到法院开庭调查证据,需要经过一段时问,为防止出现证据的毁损灭失,需要事先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证据保全正是这样一种事先固定和保存证据的制度。证据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①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 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将来难以取得; ③在开庭前进行。

4. 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②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两者的区别

①处理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

②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既可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也可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判决只有在诉讼程序才能适用,并且绝大多数在诉讼结束时适用。

③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④形式要求不同。裁定既可用书面的形式,又可以用口头的形式。判决必须用书面的形式。

5. 公告送达

【答案】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6. 诉的利益

【答案】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诉的利益在理论上被认为实际上包含着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权利保护的利益所涉及的问题是,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二、简答题

7. 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

【答案】(1)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既判力的此种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判决确定,我国通常称作判决生效,指该判决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已没有被废弃或变更的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①可以上诉的判决,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第一审判决和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判决:

a. 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的,于上诉届满时发生。

b. —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他方当事人虽然提起上诉,但是又撤回上诉的,于撤回时判决对该方当事人而言已确定,但对未上诉方当事人仍须待上诉期间届满发生既判力;若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才撤回的,视同未上诉,溯及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发生。

c. 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须两方当事人都撤回判决才确定;如仅有一方当事人撤回的,判决不确定。如在上诉期间内撤回上诉的,既判力于上诉撤回时发生;如上诉期间届满才撤回的,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发生既判力。

d. 上诉不符合程序要件,由法院以裁定驳回的,于该裁定生效时发生既判力。

e. 当事人双方如果在上诉期间内都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的,应于放弃在后之时为判决确定时,发生既判力。

②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由于它们是终局判决,因此判决宣告时即为既判力发生时。

③某些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一经作出就生效,故该类案件的判决宣告时就是既判力发生时。

8. 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②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两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共同诉讼人一般都是一开始就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而第三人是诉讼开始后,以独立的实体权利或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资格参加诉讼。

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共同诉讼人可以以起诉或应诉方式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申请或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③诉讼的请求不同。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总是与原被告一方的诉讼请求相联系或同种类的;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诉讼请求是不相关或独立的。

④诉讼标的不同。共同诉讼人在共同诉讼中争议的标的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同一种类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案的争议标的必须是同一的。

⑤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共同诉讼人与原被告一方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都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

⑥诉讼的对象不同。共同诉讼人只能对一方提起诉讼;而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利益是不同的或者是对立的,他既可向原、被告一方提起诉讼,也可同时向原、被告提起诉讼。

⑦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不同。共同诉讼人(无论必要的或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如不服一审判决均有上诉权,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只要一人上诉,对其他均有效;而第三人中法院判决无需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上诉权,因为他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存在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