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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赣南师范学院民事诉讼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告送达

【答案】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2. 管辖权异议

【答案】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 协议管辖——选择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②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2)两者的区别

协议管辖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但又不同于选择管辖。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选择管辖是以共同管辖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协议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之外选择管辖法院。

②选择管辖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无需取得被告的同意,而协议管辖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

4.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

【答案】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适用的对象不同。平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中国公民;而同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外国人、外国组织。②含义不同。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诉讼权利相同;而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5. 期间的耽误

【答案】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期间耽误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处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各种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以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且不属于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况。

6. 财产保全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简答题

7. 简述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

【答案】(1)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因此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它不同

,也不于诉的客体合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起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同于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合并和因反诉引起的诉的合并。

(2)共同诉讼的成立

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基本标准。

②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的经济,并且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类似事件的处理上作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决。

8. 简述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情形。

【答案】(1)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

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9. 简述查封、扣押的特点和原则。

【答案】(1)概念分析

①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②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2)查封和扣押的特点

查封和扣押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查封、扣押是为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②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

③查封、扣押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

(3)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①公示原则。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将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众,以使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其他执行法院和执法机关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

②价值相当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③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在进行查封、扣押,否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

④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酌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10.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