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代位申请执行
【答案】代位申请执行,也称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转移被执行人收取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强制执行三个阶段。它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及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省略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实体审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未经实体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融合在一起进行处理。
2. 间接反证
【答案】间接反证,是指通过间接事实的证明,就某个主要事实存在发生事实上的推定情形的,即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证明了另外的间接事实的,从而妨碍主要事实推定的过程。在证明活动中,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因而主张待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只得提出若干间接事实来证明其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则通过提出并证明另一些间接事实,以推翻关于存在待证事实的主张。以上证明中,双方用的都是间接证据,一方用的是间接本证,另一方用的是间接反证。
3.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一人,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③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 陪审制
【答案】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很多国家的法院都曾经实行过或者仍然在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①陪审制度有利于公众参与、接近司法,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②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③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⑤有利于普法教育。
5. 期间的耽误
【答案】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期间耽误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处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各种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以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且不属于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况。
6.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
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二、简答题
7. 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1)诉的要素一般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①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②诉的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③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规定。
(2)诉的要素的特点与作用
首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元素,它是确定诉的成立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备,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可以提请裁判的诉。
其次,诉的要素是判断此诉区别于他诉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全相同,则构成同一个诉;某一要素不同,则构成不同的诉。因此,诉的要素也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依据。
再次,诉的要素也是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的依据。
(3)研究诉的要素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①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诉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进行审查,具备了诉的完整要素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接受,开始审判程序。
②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后,对方当事人则可依诉的要素,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③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每一特定化的诉的具体要素,就可以依法确定本案的审理范围和方式,对诉讼费用的收取、诉的合并等有关问题也便于解决,便于及时合法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8. 简述诉讼保全。
【答案】(1)诉讼保全的含义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前,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标的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保护措施,或者责令其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制度。
(2)诉讼保全的条件
采取诉讼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②确实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存在不能执行的可能性。
(3)诉讼保全的启动
诉讼保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9. 民事诉讼中质证与认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
②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认证的主体是法庭和审判人员。
②作用不同。质证的作用是通过质疑、说明来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伪; 认证是对经过质证的证据作出再判断和决定,确定其能台认定案件事实。
(3)二者的联系
二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发生在质证之后。二者采取的标准相同,都是要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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