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烟台大学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答案】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同样的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者的区别在于: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内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要求给予其同样的待
遇;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当外国法院对内国公民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内国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2. 司法救助——法律援助
【答案】(1)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概念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各级律师协会的协助下,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其工作人员,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2)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①负责机构不同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的责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具体表现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和法律援助机构本身的组织实施责任。
②接受对象不同
司法救助是民事诉讼中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所涉范围相对较小; 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所涉范围比较大。
③事项范围不同
司法救助仅涉及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与免交; 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涉及非讼与诉讼事项。
④是否收费不同
司法救助中除免交诉讼费用以外,就诉讼费用的缓交和减交而言,当事人仍须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的提供完全是无偿的,受援人无须为此负担任何费用。
3.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答案】(1)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概念
①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②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②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移是为了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
③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管辖移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的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
4.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一人,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③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5. 当事人适格
【答案】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行为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称为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称为正当被告。
6. 执行异议
【答案】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
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
二、简答题
7. 何谓形成之诉?其有哪些特点?
【答案】(1)形成之诉的概念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2)形成之诉的特点
形成之诉的特点是,①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②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状态没有争议,并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原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现状,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8. 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延期审理,是指在开庭日期到来时,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因而必须推延开庭审理期日。
②诉讼中止,即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具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两者的区别
①二者的适用场合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 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适用的诉讼场合相对较小。
②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各不相同。前者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后者大多产生于诉讼之中。
③二者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诉讼中止须用裁定书,且应送达当事人; 而延期审理则应用决定书。
④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事实上也无法继续进行; 而延期审理只是对本案开庭审理期日的推移,有关的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事实上,正是为了进行这些诉讼活动才需要延期开庭审理。
⑤二者恢复诉讼的日期确定不同。由于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因此中止诉讼后,何时恢复诉讼,受诉法院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静候造成诉讼中止的原因的消除; 但是由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大多产生于诉讼之中,所以恢复审理的期日则可以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加以确定。
⑥是否完全适用诉讼期间的剔除制度不同。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不论实际有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