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烟台大学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前财产保全
【答案】诉前保全,相对诉讼保全或诉中保全而言,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诉前则一产保全应符合以下特别规定:①从适用的时间来看,诉前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以前; ②从适用的前提来看,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④诉前保全,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保全标的金额,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⑤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⑥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⑦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2. 督促程序
【答案】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不会发生争执为假定前提,由法院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3. 专属管辖
【答案】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④为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提起的诉讼,可认为专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4. 参与分配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
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5. ADR
【答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ADR 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仲裁是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6. 证明标准
【答案】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己经具备的情况下迟迟不敢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允证据。
二、简答题
7. 原告申请撤诉应符合哪些要件?
【答案】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是受诉人民法院了结民事案件的法定方式之一。
(1)原告申请撤诉应符合的要件
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不。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不,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③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④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2)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原告等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其法律效果与申请撤诉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
理。
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效果
①不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直接法律效果都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
被告已经提起反诉,原告撤回起诉的直接法律效果只是导致本诉程序的完结,反诉程序不受影响,应当继续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经提起参加之诉,原告撤回起诉,不仅导致原诉程序完结,而且还使参加之诉完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共同)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②原告撤回起诉以后,通常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其仍然有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8. 简述鉴定意见的诉讼价值。
【答案】(1)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2)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3)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①可以帮助法官判断那些需要具各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才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
②可以帮助法官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以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伪,如对有争议的借据、收条进行文书鉴定等。
9. 共同诉讼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下同)的诉讼。
(1)以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①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否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②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