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8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2.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3. 《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4.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5. 黄老思想
【答案】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摇薄赋’,、“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
的一种法律思想。
6. 法理派
【答案】法理派,是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但在法理派的努力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
7. 京察
【答案】京察是指明清时期对官吏的一种考课,即指对京官的考绩。明朝时,京察为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清朝时,京察则每三年举行一次,内容有所变化。
8.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
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10.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变革。
【答案】随着法律制度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刑罚制度的变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刑罚体系的变革,初步形成封建五刑体系。
刑罚体系的变革主要包括肉刑制度的逐渐废除、劳役刑地位的提高和流刑制度的确定。
①自汉代文景帝改革肉刑,对于肉刑的存废就引起过数次论战,最终肉刑的废除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刑罚向人道化的方向发展; 继剿刑和斩左右趾这两种肉刑之后,继北朝西魏和南朝陈废除宫刑,肉刑不再作为正式的刑罚,退出正式的刑罚体系。
②劳役刑地位的不断上升。以晃刑、答刑和一定期限的徒刑作为完刑或“耐”的刑罚产生,作为死刑之首的刑罚开始在曹魏《新律》中出现,并为晋代《泰始律》继承完善; 劳役刑地位的提高,大大地促进了刑罚体系由中心主义向劳役刑中心主义的转化。
③流刑作为正刑的地位确立。一方面,流刑由来已久; 在夏商时代,即有“流肴五刑”,流刑长期作为替死之刑存在,表现为戍边等强制到边疆定居、服役的刑罚,但没有作为正式刑罚体系的内容。另一方而,肉刑存废的数次争议当中,主张恢复肉刑的一派中一个重要观点即是由死刑到凳刑或完刑,刑等相差过大,体系并不合理; 而流刑作为正刑的确立,则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北魏和北齐正式规定“降死从流”,流刑开始在正刑体系中出现; 北周《大律》又将流刑系统分为五等,使流刑作为正刑刑种具有了规范上的科学性。
④《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就,最终确立杖、鞭、徒、流、死五刑体系,初步形成了封建制五刑体系,基本完成了刑罚体系的封建化过程。
(2)刑罚适用制度的儒家化程度加深,儒家精神对刑罚制度的改造基本完成。
这一方面的变革主要表现在身份伦理关系作为刑罚适用原则的地位确立下来,包括“八议”、“官当”等同罪异罚制度的确立,缘坐制度的变化,依服制定罪的原则确立以及“重罪十条”制度的产生。
①为了符合儒家礼教原则和家族伦理精神,将妇女缘坐的范围确定为根据是否出嫁、止坐一家; 并且按照眼制的规定,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的制度,充分贯彻儒家“孝道”所倡导的礼教精神。
②受到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范围在法律规定上呈现缩小的趋势,对妇女和十四岁以下男丁的缘坐不再适用死刑。
③为了贯彻儒家等级伦理秩序的要求,确立了“八议”、“官当”等保护贵族官僚司法等级特权的制度,根据身份的不同,同罪异罚。
④为了强化封建统治秩序和儒家伦理道德,《北齐律》将严重威胁封建皇权统治和儒家伦理精神的犯罪进行系统归纳,规定了“重罪十条”制度,凡属这十种行为的,要加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