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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8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德主刑辅

【答案】“德主刑辅”思想是由汉朝董仲舒正式提出来的,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①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②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③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④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2. 律

【答案】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律,均布也。”可见,律具有普遍性。律又被古人视为一种标准,以期达到“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目的。在适用法律以确定刑名与罪名时,律起着“正刑定罪”的标准作用,所谓“一断以律”。由上不难看出,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唐代的律主要有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玄宗的《开元律》等。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

3. 盗、贼

【答案】这是《法经》前两篇篇名指出的两种犯罪行为。“盗”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提出这是首要打击的两类犯罪行为。

4.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5. 充军

【答案】充军是指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型。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配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000里,最近1000里,有终身

和永远两种。

6.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7. 内服、外服

【答案】这是对商代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两个地域范围的描述。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裴,又称为“内服”; 而分封于其他氏族国家的称为“外服”,由其他诸侯国统辖,商王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内服和外服根据宗法制原则相联系,最终建立起商王对地方诸侯国的控制结构。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其统治者都实行世袭制度。

8.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二、简答题

9. 简要说明中国古代“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内容和实质。

【答案】八议制度是封建时代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

(1)“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①八议源于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汉代有上请制度; 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之制裁入律典。

②隋《开唐律》将八议列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

③唐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明确划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范围,及其所享有的具体法律特权和实现特殊的程序,并规定“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④此后历朝律典均沿用八议之制,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最终予以废止。

(2)“八议”制度的内容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 “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往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功”指“有大功勋”者; “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勤”指“有大勤劳”者; “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3)“八议”制度的实质

八议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实质是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照顾的制度,给予这l 又种人以优越于平民百姓的特权。

10.汉代刑法原则与秦代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案】汉律关于定罪量刑原则,基本上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两汉刑事责任年龄大体可以分为8岁以下80岁以上,7岁以下7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80岁以上。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小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的自首称“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称为“先自告除其罪”。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沼令,规定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以上几项法律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则是自汉代始入律条。

11.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