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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廷杖

【答案】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朱亮祖父子和薛祥施用此刑,朱亮祖父子被鞭死,薛祥被杖毙。自此以后,廷杖逐成定制,廷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2. 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由孔子提出。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3. 格

【答案】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循遵行的备类单行救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使单行的救令上升为普遍性和经常性的法律。也有“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

4.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5.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

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6. 秋审

【答案】秋审在清又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 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己,此即秋审或秋漱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7. 中国法制史

【答案】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①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8.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二、简答题

9. 简述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案】清朝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

(1)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①在立法上,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健全,均达到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

②在法律内容上,全面维护和加强专制主义统治。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治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个人,从宗族到民族,从学校到寺庙,无一不包罗其中。

③在司法制度上,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审级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睡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就诉讼而言,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程序; 就审判而言,死刑的复核、复审,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2)清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1840年以后,中国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在封建经济基础己经动摇情况下逐渐解体,外国法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始涌入中国。它所引起的变化集中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的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10.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哪几类?

【答案】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类:

(1)国家一一皇帝,这是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秦代有大量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实质上是皇帝的私产; 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河川等均为国家所有; 国家经营农牧业,垄断采矿、冶铁、铸钱、兵器等手工业,官府亦经常与百姓发生买卖关系。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这是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有完全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权利,还有单独立户的权利。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这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人身权,常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一样发往边地; 他们仅有受限的财产权。

(4)隶臣妾,这也是在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有一定的人身权; 由于有服兵役的义务,有可能立功拜爵成为“有爵者”; 他们有一定的由法律确认的财产权; 也有完全的婚姻权和自立门户的权利。

(5)人奴妾和官奴裨,这是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作为私人或官府的奴裨,他们只是被买卖的客体,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权利,也没有任何私有财产权和单独立户权,他们只具有不完全的婚姻权,因而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

1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

【答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在其后的封建王朝中有细微的改变和完善,没有作出根本性改变。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结婚的基本原则和实质性条件,缺乏这三个基本原则,其婚姻无效,不为法律和社会所容许。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夕,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正妻所生,为“嫡系”,其他妾腾所出,为“庶出”。正妻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好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