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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711民法、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复保险合同

【答案】(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

2.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3.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4. 索赔、理赔

【答案】(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

(3)区别:

①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

②索赔有时间限制。

③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5.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二、简答题

6. 简述船舶抵押权。

【答案】船舶抵押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①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以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但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③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船舶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设备和属具。

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①船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抵押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受偿顺序依以下标准确定:

a.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位次。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b.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位次。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c. 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位次。同一船舶上的数个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

抵押权按同一顺序受偿。抵押权中有的登记,有的没有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数人均未登记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但抵押人有权在抵押权设定后,再以已抵押的船舶设定抵押权。

③在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随之转移。 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的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4)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①船舶灭失。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的物卜代位性。

②船舶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③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后,即山第三人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随之消灭。

7. 简述商行为的商法学分类及其意义。

【答案】(1)商行为的商法学的分类

商行为的商法学分类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a.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

b.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即商行为。

②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a. 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只要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适用商法。但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该商人适用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

b. 双方商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适用商法。 ③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a. 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

b. 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