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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12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

【答案】(1)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在开庭期日到来时,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因而必须推迟开庭审理期日。

(2)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a.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和小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 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泛指如果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 简述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

【答案】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1)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的条件

a. 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b.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c. 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

d.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②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a. 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b.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c.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d.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e.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③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a.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执行债权,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委托授权。

(2)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其种类有: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民事制裁决定书;

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1)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起点。明确证明对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证明对象的范围

①实体法事实

在民事实体法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及阻碍其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从分配证明责任的角度考虑,可以把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

a.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b.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c.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 排除权利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②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

实。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

a. 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如关于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等;

b. 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如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受诉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否存在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等。

③无需证明的事实

a.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b.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又称为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c. 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从已知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d. 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e. 公证证明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 依据民诉法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之适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诉前保全,相对诉讼保全或诉中保全而言,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之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特别规定:

(1)从适用的时间来看,诉前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以前。

(2)从适用的前提来看,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4)诉前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其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保全标的之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5)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亦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6)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保全程序的适用前提可能因当事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