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13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有: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从理论上说,特殊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①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②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
【答案】(1)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2)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①执行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法律文书还未生效的,或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裁决双方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对方履行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我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包括:a. 法院调查;b. 被执行人申报;c. 申请执行人提供;d. 悬赏举报。
(3)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①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②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暂缓执行的效力,包括:a. 暂停执行程序;b. 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c. 有条件地恢复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即最长暂缓执行期间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4)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6)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制度。不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有:
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③作为一方当事入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7)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结的适用情形包括: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 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内容。
【答案】(1)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而在为解决私权纠纷而设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处分原则是意思自治这一实体法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
(2)处分原则的适用
①行使处分权的主体
处分权的主体应是当事人:
a. 原告与被告是行使处分权的通常主体;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的诉讼地位,因此理应享有处分权; 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只是因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因此其享有的处分权的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②处分权的对象
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总体而言可归为两大类: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
a. 实体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b. 诉讼权利。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可以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第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使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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