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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13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

【答案】(1)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既判力的此种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判决确定,我国通常称作判决生效,指该判决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已没有被废弃或变更的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①可以上诉的判决,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第一审判决和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判决:

a. 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的,于上诉届满时发生。

b. —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他方当事人虽然提起上诉,但是又撤回上诉的,于撤回时判决对该方当事人而言已确定,但对未上诉方当事人仍须待上诉期间届满发生既判力;若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才撤回的,视同未上诉,溯及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发生。

c. 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须两方当事人都撤回判决才确定;如仅有一方当事人撤回的,判决不确定。如在上诉期间内撤回上诉的,既判力于上诉撤回时发生;如上诉期间届满才撤回的,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发生既判力。

d. 上诉不符合程序要件,由法院以裁定驳回的,于该裁定生效时发生既判力。

e. 当事人双方如果在上诉期间内都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的,应于放弃在后之时为判决确定时,发生既判力。

②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由于它们是终局判决,因此判决宣告时即为既判力发生时。

③某些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一经作出就生效,故该类案件的判决宣告时就是既判力发生时。

2.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答案】(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①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②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既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益。

③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④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处于原告地位,又可处于被告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⑤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是独立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4. 简述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

①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②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已经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已经采取了查封冻结措

施(包括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也可参与分配。

③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

(2)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

(3)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多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请求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多个债权人根据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

(4)参与分配的时间。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5)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6)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5. 简述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答案】(1)缺席判决的含义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的适用

依照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②受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属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

④第三人如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可对之缺席判决。

⑤反诉程序的缺席判决适用上述规定。

6. 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

【答案】(1)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2)执行回转的条件

①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③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

④执行回转只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