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大学金融系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众责任保险
【答案】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项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2. 近因
【答案】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3. 弃权
【答案】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弃权一般因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对于默示弃权,可以从保险人的行为中推断。
4. 监督危险功能
【答案】该功能也是保险分配关系提出的要求。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日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保险的监督危险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所以该功能是保险基本功能之中的补偿损失功能的派生功能,也是使保险分配关系处于良性循环的客观要求。
5. 产品责任保险
【答案】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
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危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大小; ②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③承包的区域范围; ④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⑤赔偿限额的高低。
二、简答题
6. 在路边你看到一位父亲正在为患白血病的女儿乞讨医疗费,假如你是保险业务员有何感想?
【答案】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个,即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危险则是保险处理危险事故的技术方法,是达到补偿损失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两者关系体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1)分担危险的职能。
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实际上就是用大家的钱来补偿一部分人的损失,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大家,这就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的承受能力。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单独应付危险时,一次较大的灾难就可能将其摧毁,这时如果有人协助,他就容易渡过难关,这有些类似于经济学中的规模效应,集体的力量要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
(2)补偿损失的职能。
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实际上是从手段和目的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过程考察的结果。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其中前两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经济补偿性质,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或生病,会因此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两类保险都是以危险事故发生并且给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为前提的。
本题中,若该父亲有较强的保险意识,为自己的女儿购买过人身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等,那么在他的女儿患了白血病之后,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他也就不用为高额的医药费发愁。
7. 简述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答案】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保障,即由保险商品供给方向面临不同风险的保险需求方即投保方提供的各类保险商品,以满足他们不同的保险保障需求。
无论是财产保险市场,还是人身保险市场,也无论保险市场的模式属于何种类型,其构成要素如下:首先是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方; 其次是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 再次就是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保险商品。起初的保险市场只要具备这三个要素,保险交易活动就可以完成。后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内部分工的形
成,除了保险供给方与需求方必须参加外,为了促成保险交易的顺利实现,往往还须有保险中介方的介入,因而,保险中介方也渐渐成为构成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而这些要素归结起来就构成了保险市场必须具备的两大要素,这就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1)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保险市场就是由这些参与者缔结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
①保险商品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形式、私营形式、合营形式、合作形式等。
②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保险商品的需求方由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为满足保险需求的缴费能力和投保意愿三个主要因素构成。其中,保险消费者包括购买保险的人、缴付保险费的人和享受保险保障的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三者可能是合而为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他们有各自独特的保险保障需求,也有各自特有的保险消费行为。缴费能力即保险购买力,人们的保险消费需求是通过利用手中的货币购买保险来实现的。投保意愿又可称保险购买意愿,是指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动机、愿望或要求,是保险消费者把潜在消费变为现实消费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保险需求市场的这三个要素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③保险市场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 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
(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保险商品。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
①这种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保险企业经营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保险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纸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履行,不像一般商品可以实质性地感受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一张保单也不过是保险产品的一个外壳,是保险保障的一个有形载体。
②这种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所谓非渴求商品,是指购买者一般不会想到要去主动购买的商品。通常,很少有人主动买保险,除非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因为人们总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前存有侥幸心理。
③保险商品具有灾难的联想性。保险商品总是与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幸相连的,因为通常是在被保险人发生如疾病、伤残、死亡等不幸事件时,才能得到保险金。对某些人来说,考虑保险本身就是一段不愉快的经历,通常当保户索赔时,他们也都正经历着精神或财务的压力,因而很多人不愿意考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