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关联企业
【答案】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力一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2. 国际经贸惯例
【答案】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是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制。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形式,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其特征包括: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任务重在防患于未然。
4. 关税税则
【答案】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是指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其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关税税则按照商品的属性将其分成农产品、工业品等大类,以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最终用途、目的等划分成半制成品、制成品等小类,称为章、主目和子目等,关税税率按税目逐项订出,可以是一目一率,称为单式税则或一栏税则; 也可以订为一目两率或一目多率,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
5.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运费率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在国际班轮运输中,多以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实际表现形式,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凭以交付货物。
班轮运输分为两种形式:①核心班轮,即定线定期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 ②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 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6. 国际银团贷款
【答案】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国际银团贷款可以由3至5家银行组成,也可以由十几家银行组成,团无论大小,通常都要按照一个银团贷款协议来执行。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大型的国际银团甚至由上百家银行组成。
二、简答题
7. MIGA 公约有关适格投资性质的规定。
【答案】(1)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为了贯彻该机构的宗旨而又不损害其财政经济能力,((MIGA 公约》对担保对象,即合格投资作了明确要求,将担保对象仅限于良好的投资,并要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时,应能确认其具备以下四项标准:
①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②投资的发展性质,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
③投资的合法性,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④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2)另外,东道国的适格性也是认定一项投资为合格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合格东道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 其次,它必须是一个同意担保特定投资风险的国家; 此外,它必须是一个其投资条件被认为合格的国家。
8. 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的。
(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
(3)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
(4)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
(5)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9. 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
与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①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国家的法律或卖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有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②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③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2)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3)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①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
②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
③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
(4)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
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10.简述不可抗力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1)不可抗力的概念与性质
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②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包括水灾、旱灾、海啸、地震、咫风等; 后者包括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②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但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是可以预见的职业常识,因此不能算作不可抗力。
③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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