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类型。

【答案】(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可以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例如,订立合同的行为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侵权行为引起索赔权利和赔偿义务的产生、自然人死亡引起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例如,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可以使原已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使财产共有关系归于消灭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①行为

a.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人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夕,“静”为“不作为’夕,总称为“行为”。从民法卜看,应作为而不作为,应不作为而作为,都会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故“作为”与“不作为”都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如抛弃所有权、继承财产、订立合同、转让商标使用权、董事会决议、汇票背书等。

b. 行为的分类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②非行为事实

a. 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

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b. 区分事件与状态有法律意义。如战争爆发可能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战争爆发是事件,可认定战争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债务人的义务与责任。战争持续进行是为状态,在战争状态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将战争状态认定为不可抗力而请求免责。

2. 论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则。

【答案】(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①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时效取得所有权; 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②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③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2)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断,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对于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非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例如因继承、

法院判决、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

②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a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b. 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示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固然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公示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但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如果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进行调查,必然十分不便。在物权变动中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占有所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权利的状况。可见,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会削弱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综上所述,对于物权的变动,应采取公示原则,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应采取公信原则,对于动产予以交付(占有)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则予以登记公信力。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这样,一般来说,物权的变动本来应当是在事实和形式上都是真实的才会产生效力。但是,由于这两个原则被采用的结果,就会发生即使事实上已经变动(例如当事人已经将房屋进行了买卖),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没有进行产权转让登记),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反之,如果形式上己经履行变动手续(如已登记),但事实上并未变动(如当事人之间并无真正让与的意思),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初看起来于理不合,但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3. 试述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

【答案】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侵权行为则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与债之间存在着以下关系:

(1)侵权行为具备债的共性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