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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 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 双重责任

D. 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43条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

2.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 意思表示

B. 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 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 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二、简答题

3. 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

【答案】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约定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仟。”

(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 简述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答案】(1)无权处分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2)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①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人的,自始发生效力。权利人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均可。关于追认的方式,较多的学者认为,追认为不要式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追认应当用明示方法。

②处分后取得权利的,自始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时没有处分权,但在处分后可能取得处分权。

③对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处分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自始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中,是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无权处分在侵权责任中,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虽然其处分经权利人追认而发生效力,并不兔除处分人的赔偿责任,权利人仍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三、案例分析题

5.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而漏水,造成乙财产损失30万元。同年11月1日,乙经甲同意,在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后,将1号旧厂房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2008年6月1日,甲因生产需要,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同年12月1日还款。甲以扩建后的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丙还清本息为止。还款期到后,甲未能还款。法院查明,(1)甲股东会决议规定,厂房出租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经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租赁房屋,戊以100万元拍得房屋; (3)在拍卖前五日,甲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参加竞拍。

问:

(1)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因房屋漏水造成乙的损失如何承担,为什么?

(3)扩建后的房屋归谁所有,扩建费用如何承担,为什么?

(4)丁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为什么?

(5)丙如何主张担保权利,为什么?

(6)乙能否就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7)设在房屋抵押前,因甲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对于装修物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①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a. 适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甲公司要求对外租赁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限制只是公司内部规定,无法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租赁合同满足合同其他成立要件。

因此,甲公司董事长作为其法定代表人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①依据《合同法》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即应当满足乙公司的日常使用,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②在双方未对租赁物厂房的维修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推定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因此,因厂房失修导致房屋漏水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3)扩建后的房屋归甲公司所有,扩建费用由甲公司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①厂房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甲公司所有,甲同意对出租屋的扩建是对自己所有物的正当支配,不影响所有权的归属。

②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经过甲的同意并办理了合法的建设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甲乙双方未约定扩建费用负担的,应由出租方即甲公司负担。

因此,扩建房屋仍为甲所有,同时负担扩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