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论述题
1. 债权关系与所有权有何不同。
【答案】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者区别如下:
(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依附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所有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仅向权利人为给付,债权人也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此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所有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世间一切人,所以所有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平等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所有权具有追及力。
(5)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所有权的客体为物。
(6)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清偿得到满足,而所有权因其存续得到满足。
2. 试述抵押权同质权的区别。
【答案】质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
(1)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但无需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 而质权的成立,则以出质人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有所例外的是,某些权利质权的成立,也以办理出质登记为必要。
(2)担保标的不尽相同
抵押权的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而质权的标的则为动产和除不动产与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财产与质权财产的范围,于动产上存在交叉。因此,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还是质权,依合同的约定及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而为区别。
(3)担保的机能不同
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即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造成出质人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清偿。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有。
(4)实行方式不同
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为变卖。而质权人于债权届期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必经司法程序而得径直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3. 论连带之债。
【答案】(1)连带之债的概念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 ①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各自的债务或者债权具有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上、债的消灭上相互发生牵连。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②连带债权,是指数人有同一债权,其中每个人都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③连带债务,是指数
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2)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
连带之债,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为意定的连带之债;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为法定的连带之债。相应地,也存在意定连带债权和法定连带债权、意定连带债务和法定连带债务。
①作为意定连带之债发生原因的民事行为,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单独行为,但以合同为常见。《合同法》分则部分的各种有名合同,大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为连带之债。一些立法例要求约定连带之债,尤其是连带债务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为限,而不许以默示推定因为连带债务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所以在法律上限制其成立的方式,值得我们立法借鉴。
②法定连带债务,通常体现对债权人特别保护的立法政策,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债务、合伙人的连带之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连带债务等等。
(3)连带债务的效力
①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是债权人的请求权。连带债务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较为自由,可以向债务人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履行,可以向不同债务人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履行,可以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履行。
②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指针对当事人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影响。连带债务的此种效力,是指针对连带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影响。对此,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通说认为,连带之债本质上是相互独立、而具有共同目的的数个债。其相互独立意味着,连
带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
③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各债权人之间或者各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体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外实际负担的债务份额,超过了其在内部关系上应负担的份额,而发生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4. 论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通常民法学理上讲,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因为原则上我国坚持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须一致,故《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据此,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其一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 其二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及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至于“便利’夕,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有以下几类:
①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②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
③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一般说来,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多属强制性规范。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例如,相邻关系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上或建筑物上,因此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如果邻人豁免这一义务,则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就可以设定一个向邻地或者邻地建筑物上直接注泻雨水的地役权。
④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冲突为目的,但两者存在较大区别,表现在:
a. 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b. 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者限制,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c. 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且是固定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