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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 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 双重责任

D. 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43条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

2.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 意思表示

B. 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 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 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

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二、简答题

3.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人所有权制度。

【答案】法人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法人:

(1)企业法人

①企业法人的含义。企效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应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②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其他法人

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限制。

4.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答案】(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的特征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最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③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④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主要的继承力一式,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案例分析题

5. 甲公司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特生产纪念手表2008块,每块售价5000元。其广告宣称,本款纪念手表限量发行,手表上镶有进口天然钻石,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乙公司从甲公司购进该款手表20块,拟作为礼物赠送给客户。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手表上镶嵌的钻石为人造钻石。后经查实,该批手表镶嵌的钻石均为人造钻石,每粒售价仅为100元,手表成本约为200元。于是,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的效力。

(2)乙公司可以提出哪些诉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1)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包括: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力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甲公司以欺诈方式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2)①乙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自己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有效而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即交付镶有进口天然钻石的手表。

③乙公司可以主张该合同有效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甲乙之间是否己经成立合同? 为什么?

【答案】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中,要约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②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在本题中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明确表示乙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且要约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型号和数量,内容符合具体要求; 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