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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债权关系与所有权有何不同。

【答案】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者区别如下:

(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依附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所有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仅向权利人为给付,债权人也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此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所有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世间一切人,所以所有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平等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所有权具有追及力。

(5)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所有权的客体为物。

(6)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清偿得到满足,而所有权因其存续得到满足。

2. 论民事权利的保护。

【答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采取多种手段完成的,经常性的是由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①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有不法侵害。若是合法的侵害,不得对其进行防卫行为,例如主管机关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

b. 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过去或者将来的。防卫须有紧迫性,没有紧迫性,能采取别的方式保护的,不应当采取防卫行为。

c.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

d.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e. 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他人小应有的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引起危险的原因不论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都包括在内。

b. 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c. 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以损害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避险行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掌握适当的程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②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我国民法对自助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

a.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b. 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c. 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如对要隐匿的物予以押收,对于将该物运往他处的卡车的轮胎加以毁损,扣留将要逃跑的义务人等。

c. 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实施之后,有的及时解决了问题,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有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处理。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迟延,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3.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 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

律规范。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民商合一是指将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民商分立是指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制,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事法规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总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商法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和破产法等。

(1)两者的联系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同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规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2)两者的区别

①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②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③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安全、秩序。

④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属的部门法,是基本法;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⑤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作部分修改; 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4. 试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