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目录
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一) ... 2 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二) . 17 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三) . 28 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四) . 45 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五) . 59
一、简答题
1. 如何理解宪法的本质?
【答案】(1)宪法作为法,在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宪法具有自身的特点:①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更为全面和集中; ②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规则; ③宪法反映了政治力量之间根本的对比关系,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④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原本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制度的变化是否会对国家性质造成影响?
【答案】市场经济不会对我国的国家性质造成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2)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
(3)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不会影响我国的国家性质,理由如下:
①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只是改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也没有改变工农联盟的基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不变,至少在政治上不会对国家性质产生影响。
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仍然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经济基础不变,也就不会改变我国的国家性质。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工人阶级仍处于领导地位,工农联盟仍然是基础,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故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会改变我国的国家性质。
3.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思考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也是有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制度。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要求,对人民实行民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①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a.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b.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②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3)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4)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其他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多种形式。这反映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4. 试比较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异同。
【答案】(1)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含义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此可知,我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
①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②建议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③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④控告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2)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相同之处
①两者都属于公民监督权的内容,其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广泛性,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②两者的对象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活动,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子职权的活动。
(3)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不同之处
①具体监督对象不同。批评建议权是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或者其工作,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或主张建议。申诉控告权是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②程序限制不同。批评建议权的行使不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而申诉控告权必须向特定机关提出。 ③目的不同。批评建议权是为了帮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正确履行其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申诉控告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④后果不同。批评建议权一般不会产生什么后果,而申诉控告权行使不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5. 宪法规范不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案】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 新! 日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卜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而继续保持其效力。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中止分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 宪的宪法中止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运用。
6. 宪法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立宪和行宪成为近代国家发展的普遍现象,因而立宪国家越来越多,但各个国家在阶级本质、历史传统、民族心理等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根据宪法的基本特征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纳,从而形成“类”的概念,才可能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宪法分类基本上具有以下意义: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