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侨大学法学院720法理学与宪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2.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3.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4. 内阁制与委员会制
【答案】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阁的成立及其存续依赖于议会,并对议会负责的制度。委员会制,又称行政合议制或集体元首制,是指政府首脑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由各委员分享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
二、简答题
5. 为什么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你认为其是否有意义? 意义何在?
【答案】(1)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其原因在于: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内容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某项内容在宪法中的顺序决定其重要性程度。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就是为了突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以示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运行的目标。
(2)这种结构设置的意义具体如下:
①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凸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将维护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的要求。
②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生动体现。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因为这表征了人民权利的在先性。
③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可以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时,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
④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有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公民意识,促使公民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6. 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案】对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都应受到限制:
①中国宪法对行政权的控制将更加科学。这种控制来自于各个方面:
a. 宪法限制。宪法对行政权给子了明确规定,这是行政权必须遵守的底线。
b. 立法限制。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对行政权的界限加以规定。 c. 司法限制。行政诉讼制度为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提供了制度途径,在行政权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对人可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
d. 行政自律。行政机关可通过内部措施对行政权进行自我约束,减少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
e. 社会监督。随着公民权利的日渐完善,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媒体监督、参与决策、听证等)对行政权加以监督。与此相应,立法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我国,这主要表现为完善的宪法保障机制的确立。
②立法保障机制的确立。由于立法权的行使也可能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因而依据宪法控制
立法权也是我国宪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③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司法权的强化可表现为两个方面: a. 原本由行政机关行使的部分职权将转移到司法机关。
b. 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2)公民基本权利将得到重大发展。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将主要旱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迁徙自由在条件成熟时,将会成为公民一项基本的人身自由权。
②政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认同,并将更加现实地为公民所实际享有。
③平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①使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有了明确的宪法调整,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相互之间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更广泛深入地合作。
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前提,在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将会进一步加强。
③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将通过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和在政协中的强有力作用而得到加强。 ④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将会朝着进一步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4)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规定了较前几部宪法更为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宪法监督的实际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看是法治经济,而法治必须以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为根本出发点。而宪法全面有效地实施,则有赖于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必然是我国宪政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7. 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答案】(1)该观点是片面的。行宪政必有宪法,但是,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2)“行宪政必有宪法”看到了宪法与宪政的密切联系,这个观点是成立的。
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两者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②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有机统一体。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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