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述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答案】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外国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双边投资协定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约定必须信守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上对缔约国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拘束力。若当事国一力一不遵守条约义务,就会产生国家责任。所以,较之国内法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提供的保护,双边投资协定要强有力得多。
(2)双边投资协定因其缔约国只有两方。较之谋求多国间利益平衡的多边投资条约,它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所以,双边投资协定已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成为保护投资的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制度。
(3)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现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建立有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他们通常将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实施其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的法定前提,使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加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的重要国际法手段。
(4)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其中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代位权、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双边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因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而且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特别是,大多数协定约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来解决这类争议,这就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当然,双边投资协定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当缔约国是实力不对等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时,发达国家往往基于其经济实力及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的迫切需要而迫使后者在协定中接受某些不平等条款,发展中国家这时就不能如同在多边条约谈判时那样,组成发展中国家集团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维护自己的利益。
2. 论述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项框架性协定,它规定了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和成员根据具体承诺承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
(1)基本原则
①最惠国待遇
GA TS 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 TS 的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也允许存在例外:
a. 提供给邻国的优惠。即与邻国在双方毗邻的边境地区交换仅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 b. 豁免清单。GA TS 规定,成员可将不符合CA TS 要求的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列入豁免清单作为第2条的附件从而享受为期不超过10年的豁免。
c. 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
d. 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要求政府采购是出于纯政府使用的目的,而不是为商业性转售或销售服务提供中使用。关于政府采购问题,GA TS 第13条规定:“成员方应在世贸组织协议生效的两年内另行进行谈判。”
②透明度
GA TS 要求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包括:a. 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 b. 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 c. 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 d. 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性惯例; e. 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的补贴等等。
③资格的认可
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及其标准方面,GA TS 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或采用自动许可方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订和推行认可的统一国际标准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
④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原则主要是针对成员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滥用其垄断、专营的优势地位。
⑤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根据GA TS 宗旨,为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a.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设立联络点,为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者提供:各自市场有关服务的商业和技术信息; 专业资格的登记、认可和获得等方面的信息; 有关获得服务技术方面的信息。
b. 通过本协定第三、第四部分关于具体承诺的谈判,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改善以及对各部门市场准人的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
以上义务的履行将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优惠的考虑。
(2)基本原则的一般例外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 TS 也规定了对一般义务和原则的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①GA TS 第14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 如反欺诈、
防止违约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等。
②第14条附则所规定的安全例外与《货物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基本相同,即为了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3. 试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异同。
【答案】(1)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
①三者都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②二者都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③三者都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④三者都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2)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
①适用的产品类型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的产品; 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②实施的后果不同
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 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③是否予以磋商的规定不同
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 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④适用条件不同
WTO 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保障措施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 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是根据WTO 所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确立的,其主要目的是遏制不正当竞争。
⑤调查程序不同
在调查程序方面,保障措施只需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 而反倾销、反补贴则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查。
4. 试论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在贸易条约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子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子第三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
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1条就是关于一般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对输出或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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