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述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答案】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国际投资法包括如下儿种法律规范:
(1)国内立法
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主要有两种: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是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规定资本输入政府、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世界各国用以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的形式和体系不同,有的是制订统一的投资法典,有的则颁布专门的单行法规,有的仅适用一般的国内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利益,通常制定有对外投资的法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海外投资保险法。有的资本输出国还有关于管制或鼓励海外私人投资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制也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际条约
调整国家间有关国际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条约有两种: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①双边条约
两国间为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上应用最为广泛。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以及“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现时以后者最为流行。
②多边条约
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有区域性多边条约和世界性多边公约之分。区域性多边条约是指区域性国家组织旨在协调成员国外国投资法律而签订的多边条约,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拉丁美洲安第斯条约组织制定的《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以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等。区域性多边条约构成该区域成员国间的“特殊国际法”。
关于国际投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与协定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这些多边投资公约与协定对缔约国成员具有普遍拘束力。
(3)其他法律渊源
这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其他辅助渊源。其中联大规范性
决议居于重要地位。联合国大会在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70年代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与国际投资有关的重要的规范性决议,如1962年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这些文件不仅一般地确立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而且特别地规定了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国家有权管制本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实行国有化等等,确立或创立了有关国际投资方面的重要国际准则。
2. 比较双边投资条约的三种基本形式。
【答案】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双边投资协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在国际实践中,广义上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都签订这类双边条约,以确立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商务交往关系,消除缔约国间有关国际商品和资本流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和对外国人的歧视性待遇。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
(2)投资保证协定
这种协定模式,由美国创立,后被某些建立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①承保范围; ②代位求偿权; ③争端的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从投资保证协定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来看,前者所保护的对象是单方面的,即它是资本输出国为寻求其国民的海外投资在资本输入国得到有力保护而谋取与资本输入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并且这类协定多与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着重规定资本输入国承认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法性及享有的权利,因而它以程序性规定为主; 而后者的保护对象则是相互的投资,而且内容具体详明,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己成为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主体条约类型。
3. 试结合反倾销实例分析WTO 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
【答案】(1)中国与美国铜版纸倾销与反倾销案实例
近年来,我国出口到美国、欧盟的产品频频被当地指控为“倾销”,被课以高额的反倾销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我国有权将争议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构,利用WTO 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其中中国与美国铜版纸倾销与反倾销案就是代表性案例。
2007年9月14日,中国在WTO 正式投诉美国对中国铜版纸(coatedfreesheetpaper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初步裁定,要求与美国政府对此进行磋商。这是中国首次在WTO 作为独立一方对美国提起的诉讼。
该案具体情况是:2007年5月29日和2007年4月2日,美国商务部分别就来自中国的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了初步裁决,中国认为这些措施与美国在包括但不限于GA TT1994第}1I条、《补贴协定》第1条、第2条、第10条、第14条、第17条和第3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条、第2条、第7条、第9条和第18条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小符,进而要求与美国政府进行磋商。
经过磋商,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2)WTO 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
①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协调和统一了各国相关的贸易管理法规,但是各国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均保持一定的独立性。WTO 成员在履行其所承担的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国际法义务的过程中,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作为WTO 成员,恰当地利用WTO 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地解决与其他WTO 成员之间的争议,对于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②WTO 争议解决机制是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它对于妥善地解决WTO 各成员方在履行WTO 规则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保证WTO 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履行,维护WTO 的正常运作及其各成员依据WTO 各项协议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而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试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答案】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国际税法渊源的组成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领会和掌握: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税法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功能作用各有侧重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的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主要是各国通过国内税法确立的。而各国对外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的作用,主要在于运用冲突规范协调缔约国各方现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缓解和消除缔约国双方征税权的冲突,协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缔约国各方面通过国内税法确立的征税权,在范围和程度上加以限制约束或维持其现状。但在某些特定项目上,为体现缔约双方权益分配对等原则和考虑到缔约国国内税制将来可能发展变化的因素,协定对缔约国征税范围和程度的划分规定,亦可能宽于或高过缔约国现行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
(2)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税法既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又存在着彼此配合、互相补充和共同作用的密切的关系。
①协定是缔约国双方经协商谈判达成的国际法律文件,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首先,协定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概念用语,是协定本身所独有的,在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中并不存在或没有单独列出。其次,尽管协定在规定所得种类方面所使用的概念用语,在相当大程度上等同或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