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
【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变迁和审判制度的变化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的变迁
①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机关发生变化。
a. 受到三省制初步形成的影响,虽然大部分政权仍沿袭传统三公九卿体制下以“廷尉”主管司法事务,但是中央门下、尚书和中书三省的地位提高,使廷尉所属的九卿地位不断下降; 最终,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扩充其职属机构,设卿、少卿、丛等为主官,其下再设属官,主管审判。
b. 尚书省地位的提高,其下设有专司司法行政和管理刑狱事务的属官,曹魏为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以及比部郎,晋代为三公尚书、后改为吏部尚书,尚书省下这种职官机构是刑部的前身; 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出现了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主管职权开始分离的体制雏形,中央司法事务的主管机关这种变化,是司法机构的一种完善和分工严密化的表现。
②这一时期仍然沿袭司法与行政权合一的体制,但是具体的权力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
a. 受到东汉末年刺史地位提高的影响,确立了州、郡、县三级司法的体制;
b. 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有权审结的案件规定细化,曹魏开始对县一级的审判权开始进行限制,不再有权审结死刑案件,判处重刑的案犯都要报郡一级进行查验; 南朝刘宋更是规定要求县级审判的案件一律要交送郡进行复审。
(2)审判制度的变化
①对当事人的诉权有所限制,主要表现为对在押犯的诉权限制; 晋代规定囚徒诬告的要连坐亲属,北齐更是直接禁止囚犯告诉。
②直诉制度系统确立。直诉,即不按审级、直接向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告诉,一般表现为向皇帝上书等,周代的路鼓、肺石制度即为其起源; 到西晋,晋武帝设登闻鼓,正式将直诉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该制度对皇帝直接干预司法和监督地方司法状况都有重要意义。
③死刑复核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了表示恤刑和“德政”,并且加强对下级司法状况的监督,曹魏开始形成死刑复核制度,判处死刑的要求一律报请皇帝进行最后决断,死刑的决定权从此为皇帝所独占。
④确立专门的刑讯制度,南朝梁有“测罚”之法,陈有“测立”酷刑,均是刑讯逼供行为的
专门立法。
总体来讲,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以皇权的加强为总体特征,兼有恤刑的制度以体现儒家的“仁政”思想。
2. 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
【答案】连坐指本人没有犯罪,但是因为和犯罪者有法定的身份联系,因而和犯罪者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 由于犯罪者犯罪,本人未尽监督纠举的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即称为连坐制度。商鞍改革,开始在秦国实行系统的连坐制度; 在秦朝,根据产生连坐责任的身份关系不同,分为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和职务连坐。
(1)同居连坐,又称家属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所谓同居,一般以“户”为标准,但严重犯罪还有实行三族连坐,即夷三族,但关于三族的说法不一,有说父族、母族和妻族,有说是祖、父、己三代等。
(2)什伍连坐,又称邻里连坐,秦代将人民按照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以居民组织的形式要求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3)军伍连坐,是什伍连坐在军队中的运用; 军人是五人一“伍”有伍长,十人一“什”有什长,一般是对战争中的逃兵实行五人连坐。
(4)职务连坐,是适用于官吏职务犯罪的,上下级、同级官吏之间都有互相监督的责任。分为知情和不知J 清两种连坐,知情主要适用于监督责任,鼓励告奸,不知情主要适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保举责任。
这一制度的规定,既通过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监督责任强化了国家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也通过扩大惩罚范围,强化了刑罚的威J 慑效果。
3. 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答案】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皇帝的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如小敬、大不敬、阑人宫殿门、废格诏书等,对这些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
(2)颁布特别法限制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主要包括: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力一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3)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通行饮食等罪名及相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的政治反抗。此外为了强化官吏镇压民众的职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4)宣扬并维护家国一体,忠君孝亲。汉律把“盗贼’夕、“群盗”与杀父母都作为大逆不道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的维护达到维护君主权威的
目的。
4. 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二、论述题
5. 评述唐律的基木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答案】(1)唐律的基本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力一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