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答案】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其后,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据《旧唐书·刑法志》载,旧律规定兄弟虽然分居,且“荫不相及”,但事涉谋反,“连坐俱死”。唐太宗以为过重。贞观年间,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兄弟惧死”之法,缩小了族刑连坐的死刑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刑法制度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
(3)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贞观年间,为防止审判官吏仟意比附出入人罪,在《贞观律》中明确规定了类推所应遵循的原则。同时还严格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即“失入者,各减(罪人罪)三等; 失出者,各减五等”。故意出入人罪者,以罪人罪之。
(4)“八议”之外,增加请条,严格系、讯囚徒的枷杖之制; 又如,“当徒之法,唯夺一官’夕,“除名之人,仍同士伍”等。
2.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答案】西汉中期“罢黯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兔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问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允,实质上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化了。
(2)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己至,便可以
“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
(3)实行“乞鞠”制度
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乞鞠”是汉代统治者出于儒家“慎刑”原则,企图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制度。
此外。汉代还实行录囚制度,时常进行大赦等,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3. 简述汉代诉讼制度中对“诉权”的限定。
【答案】汉代的起诉又称“告幼”,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力一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1)武帝时,为了加强司法方面的镇压,由张汤、赵禹等“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以加强各级官吏纠举犯罪之责任。同时,还制定了有关奖励吏民告发犯罪的法令。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有不输税,令民得告言,以半与之。”按照《告络令》规定,凡是对自己的财产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被人告发以后,罚戍边一年,财产没官,而其中一半赏给告发者,以资奖励。
(2)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劫,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然而,当时有冤者往往“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闲告诉,而不为理’夕,甚至“百上不达”。结果,劳民伤财,有冤难伸。又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4. 请简要陈述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
【答案】兀朝对于当事人不便亲自参与诉讼的情况,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兀朝的诉讼代理制度主要包括:
(1)适用代理制度的卞体限定。被代理人限于“老废笃疾”和“诸致仕得代官”两类,这两类人享有“被代理资格”的立法原意不同。第一类是年老体弱、身患残废或年久卧病者,一般指的是七十岁以上的人,主要考虑到其行动不便,在法律上予以恩恤。第二类是退休官员(致仕)或其他有官员身份但暂时未在任上的人,主要从身份等级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得己与齐民讼”。
(2)代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权利。并不因为代理制度的存在而否认被代理人的完全诉讼资格。
(3)代理人的范围只能限于亲属,对于“老废笃疾”者还限于“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需要注意的是亲属的范围排除女性,即只能由男性亲属进行诉讼的代理行为。
二、论述题
5. 试述沈家本与清末的礼法之争。
【答案】(1)沈家本简介
沈家本,清末官吏、法学家,任清未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
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袅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2)清末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①“法理派”与“礼教派”
a. 沈家本等人,深入了解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和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法理派”。
b. 张之洞等人则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在大势所趋、变法修律己成定局后,他们又对沈家本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百般挑剔和刁难,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
②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
就制定《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a.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沈家本等人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b.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亦是传统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夕、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小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
c.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依照传统伦理,礼教派认为,在新律中该等问题应有特别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严厉惩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d.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律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的意志、命令,即可构成此罪名。礼教派认为,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e.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礼教派认为,按照中国传统的伦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