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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答案】(1)唐律的含义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2)唐律的主要特点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中国封建的成文法典自战国时期的《法经》以来直至隋唐,从法典的整体性质上看,一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a.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b.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c.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3)唐律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a. 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力一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

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b. 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虽在某些方面“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于后世各土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②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王朝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纷纷来唐学习交流,这小仅使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于国外,而且唐律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2. 试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答案】(1)罗马法的含义

①罗马法的含义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②罗马法的特点

a. 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 指导诉讼; 撰写契据; 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显著作用。

b. 裁判官的“告示”。裁判官握有决定案件应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当一个案件提出后,如当事人双方都承认其为事实,该案即由裁判官自己审理。如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时,裁判官即把案件移交给审理官(法官),并把审理方式、程序告诉后者。

c.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卜的一大壮举。

(2)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①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 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仿效法、德两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②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

③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3. 简述《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变化。

【答案】《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

(1)对答杖刑进行改革。

在“明刑弼教”、“修德安民”思想的指导下,对定型于隋唐的答杖刑进行了改革。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竹板; 行刑数在原来的基础上“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因此,清的答杖刑的行刑数为答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 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2)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迁徙是指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充军刑是指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它分为附近充军、边卫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五个等级,故又称为“五军”。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是指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分为斩立决与绞立决。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绞,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另外,凌迟、袅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围、行刑力一式上较明代有所发展。

(4)束日字刑的广泛适用。

清初刺字刑只适用于少数犯罪。后来刺字之法适用范围愈广,刺字的方式也趋于规范化。

(5)满汉异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满人拥有特权。

满人在触犯刑律时与汉人不同,他们可以享有减等与换刑的特权。犯轻罪时可不处以答杖刑,而处以鞭刑,犯较重罪时,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可按罪行轻重折换成枷号。

4. 简述秦代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

【答案】秦代虽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涉及当时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法规大多数类型完整,结构严密,确定性程度高,从而为各个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充分体现出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

(1)机构设置

①中央机构:秦代朝廷的机构设置是三公九卿。

“三公”指压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职官:

a. 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

b. 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执掌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