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3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异同。
【答案】(1)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
①三者都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②二者都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③三者都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④三者都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2)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
①适用的产品类型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的产品; 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②实施的后果不同
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 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③是否予以磋商的规定不同
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 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④适用条件不同
WTO 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保障措施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 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是根据WTO 所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确立的,其主要目的是遏制不正当竞争。
⑤调查程序不同
在调查程序方面,保障措施只需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 而反倾销、反补贴则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查。
2. 结合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分支领域,谈谈你对“国际经济法是综合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认识。
【答案】相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作为综合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
①法律部门是指对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力一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由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这种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新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也必然会出现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就是由于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广泛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或国内法均不能单独胜任调整这一特定关系的任务,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②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又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作为综合性、独立性法律部门的表现
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际私法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因而其主体也一般限于私人。可见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不同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和国内经济法。
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a. 它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上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不仅包括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个人、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以及他国私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b.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且主要是通过冲突法规范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属实体法规范,是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
c.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经济法是调整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它不调整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在这一点上,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国内经济法等有
着显著的区别。
④国际经济法分支部门的多样性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从广义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此外,若进一步细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等。
由上可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它们相互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相互交叉或重叠,但它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亦有其独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3. 试论国际商事惯例与国际条约形成的不同特点并举例说明之。
【答案】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条约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二者的形成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商事惯例
①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
②构成国际商事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
③国际上常用的惯例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均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逐渐形成并被各国认可并编纂成册的。
(2)国际经济条约
①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问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平衡的产物。
②重要的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均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为建立和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统一制定的行为规则。
4. 试论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在贸易条约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子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子第三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
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1条就是关于一般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国内税)及第4款(国内规章)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l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中仍旧是成员国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其基本特点如下:
①内容的确定性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它适用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 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 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在这些协议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
②多边性
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变成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地位。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③无条件性
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十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定建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附加的条件。
④制度化
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得到贯彻执行。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被认为是GA TT 的基石,考虑到GA TT 签字时的历史和现状,作为妥协的结果,仍旧在GA TT 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原则下,承认以下例外:
①历史遗留下来的特惠安排
目前,这类历史遗留的特惠安排已大部分消失。
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a. 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质上取消了货物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但对外各成员保持自己独立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b. 关税同盟,则是以一个单独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同盟内实质上取消了关税和贸易限制,对外则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共同的关税和贸易规章。
③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
a. 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始于1964年总协定增加的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中。该协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