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大学国际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案】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三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子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2. Invasion
【答案】Invasion 即入侵,在国际法上是指未经他国允许,一国的武装力量通过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进入他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等主权管辖的领域,侵害他国主权行为。在国际法上,未经他国允许入侵他国的主权管辖领域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入侵国可以行使自卫权。
3.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4. 国际人道法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出于人道原因来限制武装冲突之影响的一系列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它保护那些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为的人,并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起初是基于调整武装冲突的习惯法的一些非成文规则。后来,逐渐有一些详尽程度各异的双边条约(如战俘交换协定等)开始生效,它适用于武装冲突,它并未规定一国实际上是否可以使用武力; 武力的使用则由《联合国宪章》中确立的国际法中重要但是又有所区别的那部分规则加以调整。
5.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
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6. 《战争与和平法》
【答案】《战争与和平法》是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雨果·格劳秀斯的著作。该书全面阐述了传统的和中世纪的战争思想和战争规则,形成了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体系。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此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
7. 国际法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③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8. 国家的承认
【答案】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二、简答题
9. 简述外交豁免权。
【答案】(1)外交豁免权的概念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虽然豁免确属于外交特权的主要的并且重要的部分”。
(2)外交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豁免和外交代表的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豁免。
①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a.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c. 通讯自由;
d. 行动及旅行自由;
e. 免纳捐税、关税;
f. 使用国旗和国徽。
②外交代表的豁免包括:
a.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b. 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c. 管辖豁免。
第一,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绝对豁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例外情形: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
d. 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e. 其他特权与豁兔。
10.简述联合国维和行动。
【答案】(1)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采取某种军事行动,为通过其他政治、外交途径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或是监督落实已达成的协议。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它是在联合国调节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措施,联合国秘书长称之为“预防性外交”。
(2)维和行动的目的是遏制威胁和平的局部冲突的扩大或防止冲突的再起,从而为其最终的政治解决创造条件。其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监督停战或者停火、撤军; 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 监督执行脱离接触协议; 协助恢复治安或维持秩序; 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等。
(3)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有时也由联合国大会作出决定。维和行动的部署必须得到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其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
(4)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除迫不得己的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并应避免采取可能影响当事国权利、要求或地位的行动,不得利用其力一便条件干涉驻在国内政。维和行动属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期限,期限可由安理会视情况予以延长。
(5)维和行动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易被利害相关的大国操纵或利用,其作用也因此而有所不同。关于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或法律地位问题,一向众说纷纭。在维和行动的建立、管理、职权范围、经费开支和活动程序等方面,也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为此,联合国大会成立了“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专门研究维和行动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