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Invasion
【答案】Invasion 即入侵,在国际法上是指未经他国允许,一国的武装力量通过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进入他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等主权管辖的领域,侵害他国主权行为。在国际法上,未经他国允许入侵他国的主权管辖领域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入侵国可以行使自卫权。
2.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3. 群岛制度
【答案】群岛制度是指国际海洋法针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的特殊法律地位规定的制度。它包括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起始基线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十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在不妨害群岛国的主权的情形下,应当得到尊重。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如潜艇潜航)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 白然法学派
【答案】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
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5.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6.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7.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8.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简答题
9. 简述领空主权的主要内容。
【答案】(1)领空主权的内容
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为国家的领空,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领空主权原则是确定的国际法原则。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①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
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②管辖权。每一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领空管辖权为属地管辖权。国家行使领空管辖权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所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
③管理权。每一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外国干涉。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技术标准和国际法律规范取得一致; 在执行这些法律和规章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④支配权。空气空间是航空活动赖以存在的场所,是国家的航空资源。国家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对其主权属下的空气空间拥有支配权。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领空实施支配,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通航则需要签订航空协定或通过批准,给予运营权。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时便完全抛弃了“无害通过”的概念,而采用“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
(2)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
①领空不得侵犯。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一国领空的航空器,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其离境、迫降甚至击落。对于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②设立“禁区”。国家出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的上空设立“禁区”,限制或禁止外国航空器飞行。但这种禁区应不分国籍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民用航空器。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国家也可以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小分国籍地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国家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④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为开发和利用本国的航空资源,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10.简述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
【答案】国际人权保护中个人申诉制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公约)执行机制的重要部分,个人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来文审议制度,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中。
(1)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申诉的管辖权
缔约国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个人指控来文事项的管辖,即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指控来文的管辖权是任择性的。缔约国参加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此种管辖权。自1976年《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截至2011年5月,有113个公约缔约国批准了《任择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