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2. 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不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3.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4. IMF
【答案】IMF 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一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5. 领海基线
【答案】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线。
6.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7.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8. 群岛制度
【答案】群岛制度是指国际海洋法针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的特殊法律地位规定的制度。它包括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起始基线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十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在不妨害群岛国的主权的情形下,应当得到尊重。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
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如潜艇潜航)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
【答案】国际人权保护中个人申诉制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公约)执行机制的重要部分,个人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来文审议制度,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中。
(1)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申诉的管辖权
缔约国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个人指控来文事项的管辖,即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指控来文的管辖权是任择性的。缔约国参加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此种管辖权。自1976年《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截至2011年5月,有113个公约缔约国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2)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的程序
①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在用尽国内救济而其受侵害的权利仍未能得到维护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请委员会予以审查。来文所涉公约缔约国如非议定书的缔约国,则人权事务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个人所提交的前述性质的来文,如属于不具名、或经委员会认为滥用此项呈文权、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的情况,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②委员会如认定来文可以接受,即应将该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任何规定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注意。收到委员会通知的国家应在六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澄清,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委员会应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对所收到的来文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议。委员会对来文的审议以举行秘密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后将委员会的意见分别通知缔约国和个人,随后还应将其审议的工作摘要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③委员会最后作出的审议意见不属于司法判决,对有关缔约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3)对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的评价
总之,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缔约国间指控来文及个人来文的审查监督构筑了《公约》比较完整的执行机制,但实践中该执行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小足,例如,该机制中只有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是对所有缔约国有强制性的监督程序,缔约国间指控来文及个人来文的审查都以国家的任择性同意为前提。缔约国的自愿合作也直接影响到公约的执行机制的效果,而且,即使缔约国违反其所承担的义务,《公约》一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
10.什么是人权?
【答案】人权的概念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
(1)人权的基本含义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