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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2.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3. 保证的独立性

【答案】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 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4.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5.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

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6.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简答题

7. 简述投保人应具备的要件

【答案】(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种支付义务包括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和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所必须承担的支付保险费义务。

8. 简述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商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5)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

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9. 试论人力资本出资。

【答案】(1)人力资本出资,即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允出资。一般国家的公司法都不认可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方式。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劳务仅能作为无限责任股东向无限公司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不得以劳务出资。

(2)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用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人力资本出资难以确定估价,也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强制执行,因此以人力资本出资在我国并不是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

10.简述海商法上船舶的特征。

【答案】船舶是指海船及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舰。《海商法》适用的船舶,通常有以下特点:

(1)海船或海上移动式装置

①《海商法》第3条适用的海船,通常指在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上用于商业性或生产性航行的20总吨以上并依《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

②根据《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的规定,凡处于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上的渔船、体育运动船,船舶上的救生艇筏以及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只要与海船之间发生了船舶碰撞或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使其小于20总吨,并且不能依《船舶登记条例》登记为海船,仍可比照适用海船的规定。

③根据《海商法》第11章,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300总吨以上的并从事远洋作业的船舶方可成为该特定法律制度适用的船舶。

(2)不适用于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这是《海商法》从船舶的使用目的上所加的限制。

一般来说,仅仅从广义的船舶形态上并不能正确地认定船舶的使用目的。在确定特定船舶是否适用《海商法》时,只能基于该船舶在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当时,是否符合《海商法》

第3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对船舶使用目的的规定。《海商法》只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各主体从事的民事或商事的行为,而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具有公法的性质,不应由《海商法》调整。

11.简述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案】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外,除非特别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