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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传来证据

【答案】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根据证据来源所进行的划分。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③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④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2.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①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④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3.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4. 代理商与经理人

【答案】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即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既以民法的代理权为基础,又有其特殊性。代理商是商事交往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立法,我国还没有相关立法。代理权以商人的特别授权一一代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与代理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代理权与经理权的区别。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理权广泛。

②经理权必须由商人亲自授子,而代理权不需要商人亲自授子,商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授子代理权。

③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而第三人则不能同样相信代理人拥有完全的代理权。

5. 索赔、理赔

【答案】(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

(3)区别:

①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

②索赔有时间限制。

③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6.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二、简答题

7.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已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8. 试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答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 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⑧放弃权利; ⑨担保物的取回; 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9. 试析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论依据。

【答案】(1)债权人会议的含义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2)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论依据

破产程序最终是为普通债权的公平分配而设的,因而,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如何得到体现,是关涉破产程序中的机构构造和程序设计的关键性问题。概括起来,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由在于:①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化; ②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提供参与和过问程序进行的机会; ③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的程序经济目标。

破产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债务人破产的偶然原因下形成的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基于程序经济的考虑,债权人不能单独地行使权利,需要设立债权人会议这样一个临时性机构,就破产事项协调意见,并决定采取何种行为。

10.简述我国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答案】对于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下列索赔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1)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