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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

【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兔除了法律责任。

2.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答案】(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4.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简答题

5. 如何理解法与道德的关联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联性?

【答案】(1)法与道德的一般关联性

①纵的联系,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由此,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②横的联系,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联系有三种情况:

a. 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b. 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小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c. 互相保障。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的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即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

(2)我国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联性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作用方面。

①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a. 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及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法律实际上保证了社会主义道德形成和发展所需要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文化基础。

b. 社会主义法是批判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塑造人的强大的制度力量。

c. 社会主义法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重要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特别是官员的法律义务,据此国家和社会能够对公民或官员的重要道德行为实行直接的监督,为社会和公民制止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提高公民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勇气和积极性。

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a. 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社会主义道德的影响。社会主义道德是在吸收人类优秀道德成果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进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

b. 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其作用的不足。

c. 社会的道德实践方式也影响着法律调整方式的选择。

6.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二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总结人类社会的三种社会形态,比较了三大形态内的本质特征的根本区别,分析了三大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了资本主义形态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下的法权关系。

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同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