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基本权利之“基本”至少有六方面的含义。①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为人; ②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③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固性,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不被消除; ⑤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为根据派生出来的,是基本权的衍生物; ⑥基本权利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其在各国有着共同的普遍的最低标准。

2. 实体法

【答案】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4. 行为能力

【答案】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简答题

5. 法律程序影响人们行为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案】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如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

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等各司其职,避免越姐代危陪审员对于法官既是一种配合、又是一种牵制的角色; 辩护人和公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则是平等发言、争辩的代表。缺乏分工或者分工小充分的程序在功能实现上是有缺失的。

(2)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如以分级式的审判阶梯来完成审判任务,比只经过一审更可能抑制法官判断的随意性。又如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定程序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行政主体的悠意。

(3)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上展开。①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 ②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4)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①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既然选择了程序,也就抛弃了野蛮和无序,选择了文明和有序。②通过程序形成了一个解决复杂争端的相对隔音的空间,使人们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起就与社会相对隔离,简化为单一的程式化关系,既排斥了原有的社会角色,又排斥了其他非程序因素。

(5)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尽管没有外在压力,但程序能使人的情绪、情感自然地受到影响,不知不觉地遵循相应的行为模式。

6. 法的目的价值。

【答案】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特征:

(1)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现代社会在此种多样性方面大大超过了古代社会,因而,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就更显突出。对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不可能将其详尽无遗的罗列,而应特别选取其中比较重要的目的价值加以分析考察。

(2)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社会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是一定价值观念赖以形成的基础。换言之,任何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观念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和文化传统等现实因素所孕育的产物。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条件是发展变化的,小同时代的社会价值观也小可能完全一致,由此,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法的目的价值,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在它们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所服务的对象方面,可能有不同的价值选择。

7.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案】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理论,但两者有很大差别:

(1)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 另一力一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道义责仟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 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4)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 社会责任论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三、论述题

8. 全球化对中国法制产生了哪些影响?

【答案】全球化条件下,法律已经成为中国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一项重要的条件。特别是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信守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1)立法方面的影响

在立法领域,加入WTO 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是通过把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我国法律法规来实现的。通过清理、修订和新颁布与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统一、透明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方面以及司法审查的规定方面。

(2)执法及司法方面的影响

加入WTO 以来,各级政府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切实加强了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同时,政府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得到了极大的增强,立法公开己经成为普遍实践; 许多地方政府还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我国还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专门咨询点,开设了专门的咨询网站,并向世贸组织全面履行了通报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