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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2. 两合公司

【答案】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③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两合公司的优点有:

①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②股东责任明确;

③筹集资本简单。

两合公司的缺点有:

①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②股份转让不灵活。

3.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4. 商合伙与民事合伙

【答案】商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是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组织。

二者的联系在于商合伙与民事合伙均为合伙的组织形式,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商合伙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一般为自然人直接的结合,具有一定的松散性,且一般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5.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二、简答题

6. 试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变迁及其原因。

【答案】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最低资本额不仅涉及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且直接关系到公司设立的目的能否实现和债权人的债权有无保障。

(1)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经历了如下变迁:

①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采取法定资本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的共性是: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及其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实,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高; 而对具有资合性特点并可成为大企业形态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均规定大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②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要求不严

在20世纪60年代前,美国各州的法律普遍规定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方可开朴。后来逐步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一些相类似的规定。尽管如此,在美国仍有一些州的法律保留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③我国公司法对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原《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偏高,人为地抬高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于公司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大幅度地降低了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变迁的原因

①最低资本额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最低资本额仅为公司成立时一个抽象的财务数字,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是不断变化而缺乏有效的监控途径。因此,最低资本并不能保证在债权清偿时的担保作用。

②最低资本额制度提高了公众投资的门槛和难度,不利于鼓励投资,提高资本和资源的利用效率。资本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资本的竞争实质上是资本制度的竞争,吸引资本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国逐渐放宽对最低资本额制度的限制。

7.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请结合民法诉讼时效一般原理,谈谈该规定的合理性。

【答案】(1)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我国《海商法》上关于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是一种特别诉讼时效。规定较普通时效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价值就在于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以免因时间经过造成相关证据的损毁及再收集的困难所造成的法律关系不清的现象。

8. 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答案】(1)对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

各国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

①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但是,对于商个体和商合伙而言,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认可; 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其不享有商人所享有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人应履行的义务。

②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x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商事登记的作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和商主体的商标等其他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等国家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③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禁未经登记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2)商事登记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①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者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对于这一问题,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还未履行登记或还未予以公告,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可以用该事项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己经了解了该事项的真实情况。

②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保护。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己经登记并已经公布,该事项则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布之后一定时间以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登记事项,那么,该登记事项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