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财经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之土地资源管理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土地利用计划
【答案】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主要由农、林、牧业生产用地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组成。根据不同时期土地利用管理的特点,可对计划内容作出调整,如为了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速度,可以编制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计划。依据土地利用计划的性质,可分为土地开发、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和土地保护等计划一体规划,制度。
2. 土地质量
【答案】土地质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条件下,对该用途是否适宜以及适宜的程度或生产力的大小或价格的高低。土地各种属性综合影响效应的总和。它是土地的综合属性,也是土地对某种用途适宜不适宜,或适宜程度高低的表示。土地质量的差别,实质上是土地生产力高低的差异。土地质量可以用可度量测定的土地属性,即土地特性指标综合表述,也可以用土地生产力的指标表示,如产量、产值、净产值、纯收入、利润、级差收益等。
二、简述题
3. 简述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答案】(1)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评价土地对特定利用类型的适宜性的过程。这些特定利用类型可以是土地利用大类如旱作农业、牲畜生产和森林等,或者更详细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如以花生和高粱为基础的旱作、灌溉水稻生产或冷杉人工软木林。适宜性按每种利用类型分别进行评价、分类和表述。
(2)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本原理是在现有的生产力经营水平和特定的土地利用力式条件下,以土地的自然要素和社会经济要素相结合作为鉴定指标,违过考察和综合分析土地对各种用途的适宜程度、质量高低及其限制状况等,从而对土地的用途和质量进行分类定级。
(3)土地适宜性评价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5个步骤
①评价系统的拟定。土地适宜类分为:a. 宜耕土地类b. 宜园土地类c. 宜林土地类d. 不宜土地类; 土地适宜等分为:a. 高度适宜等b. 一般适宜等c. 勉强适宜等。
②评价对象的选择。为了保证评价工作能做到省时省工省费用,且达到质量好、准确度高的要求,通常应进行评价对象的选择,即根据评价的目的,剔除一些不必要参与评价的土地利用现状类型。
③评价因素的选择及其指标分级。评价因素的选择是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关键性步骤。参评因子的选择的科学和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准确度和评价工作量的大小。
④评价因素权重测定。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整个过程当中,每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些所起的作用很大,有些所起的作用很小。因此,要对各个权重加以确定,以使结果更加科学化。
⑤评价单元土地适宜等的确定。在评价单元土地适宜类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土地适宜的等级做出评价,即土地适宜等、宜耕、宜园、宜林三个土地适宜类均分为三等,即一等地、二等地和三等地,而不宜土地则不分等。
4. 简述土宜法、模型法和综合法的适用条件。
【答案】(1)土宜法的适用条件
土宜法建筑在土地质量评价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成果资料,并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对农、林、牧产品和建设用地的需要和土宜性特点,对于宜农、宜林、宜牧地以及宜各种农作物、树种和草种地、宜建筑地等加以合理的归并,借以确定农业生产用地结构的方法。应用土宜法的前提条件是土地质量评价工作是否完成。若规划区域已完成土地质量评价工作,其成果可应用于确定土地利用结构; 若规划区域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地质量评价工作,则在确定土地利用结构时必须先从土地质量评价工作开始。
(2)模型法的适用条件
土地利用结构的设计涉及多因素,因而错综复杂。为了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使各制约因素组成一个达到最优水平的完整体系,可以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建立系统模型,通过定量分析研究,选择其中最优方案。线性规划法在系统工程研究中常被采用。线性规划一般数学形式中的约束条件,在系统工程模型中通常表现为限制资源(生产要素)。
因此,在使用模型法进行土地利用结构设计时,应该明确土地生产中的限制性因素。为了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必需占有下列各项资料:
①单位拥有的土地,可提供的劳动力、流动资金等资源的数量;
②各种行动方式的投入产出系数;
③卖现这些生产行动所需成本;
④计划单产、产值纯收入指标;
⑤企品销售预计价格。
(3)综合法的适用条件
综合法(或称综合平衡法)是以国家、地区和个人对农产品的需要量为依据,结合考虑其他社会经济条件、土地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作物单产指标,在单项用地计算的基础上采取逐项逼近总面积的方法来确定农业生产用地结构的。
因此,综合法的适用条件就是对于进行结构设计的土地掌握了相关产品的需求量、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
5. 简述土地所有权国家限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2)土地所有权国家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①土地所有权纵向范围限制—空间权的创立
作为对土地所有权根本限制的权利,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上、下特定空间享有的排他支配权。如同土地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区分一样,空间权也有空间所有权与空间使用权之区分。空间权的客体是空间,与土地所有权效力范围内的空间不同的是,它是从传统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空间分割出来的那一部分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空间以外的空间。空间虽然是无形体,但是,空间最终是对特定地表空间的特定化,空间不可能脱离特定土地而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空间属于不动产范畴。空间权的产生是为同一块地表上的空间成立许多不同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空间权应该还属于物权的性质。
②土地所有权横向范围的限制—水权的创立
传统民法一般将水看作土地的物质组成部份,与土地同为一个客体。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地表、地下的水现代民法不再概括地将水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是根据水量的大小以及水源的具体利用,将水从土地分离出去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土地、水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从水所赖以存在的土地来看,水与土地的关系是土地的横向范围问题,即由水覆盖的土地是否属于民法所称的“土地”范畴。各国民法都确定,水所覆盖的陆地属于民法上土地的范围,但海洋水体所覆盖的土地不属于土地的范畴。
③土地所有权地下物质支配之限制—地下资源的权利限制关于矿业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地下资源所有权属于两项完全独立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地下资源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调整。一切矿产资源,不分矿种和地位,无一例外地属于国家所有,完全排除矿产资源集体或个人所有权的存在。
④土地所有权地上附着物限制—森林权的创立
按照传统的土地观,土地之上的树木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原则上不能成为独立的客体。但是,根据现代土地观念,树木不再看作是与土地一体的客体。虽然,在物理属性上,树木与土地不能分离,但是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将两者登记为不同的物,从而完成两者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不再当然享有地上附着物树木的所有权。土地与树木可以分别所有与处分。
6. 简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和原则。
【答案】(1)土地用现状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现状进行的土地分类,用以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和研究土地利用问题。但它不能替代土地适宜性分类和土地利用规划,也不能据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按两级进行分类,统一编码排列。第一级按照国民经济部门用地构成,划为8个类型; 第二级按照土地利用条件和方式,划分为46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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