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庭审电视直播的正当性。

【答案】庭审电视直播体现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审判公开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小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2)审判公开原则的依据

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125条中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的规定。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3)审判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

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是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少数案件,如果公开审理,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等的权益,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副作用,所以才不允许公开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①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并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有可能前来旁听。人民法院是否做到了这一点,是衡量其是否依法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

对案件的审判既然公开进行,就应当允许群众前来旁听,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在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前来旁听者提供方便。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如果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直播、转播的,要经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

(5)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③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④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庭审电视直播,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但也要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保护,因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对与两个地位相等的原则之间不可偏颇。

2. 试述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活动属于司法行政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

(1)合法性

执行的合法性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的除外); 执行活动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包括:

①交付执行时,必须移送完备的司法文书及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②刑罚变更时,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遵照有关管辖及程序的规定进行,不可任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2)及时性

执行的及时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拖延。如果无故干扰和拖延生效裁判的执行,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或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 或者使生效裁判丧失执行条件,使犯罪分子重新逍遥法外,继续危害国家和人民; 或者使错误追究得不到及时纠正,使无罪的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公民的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侵犯。

(3)强制性

执行的强制性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尤其是被判刑人,不论其是否同意裁判所确定内容,都应当被强制无条件地执行,如果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执行主体的广泛性

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裁判的机关、单位和组织在范围上的宽泛和层次上的多样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机关、单位和组织,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外,还有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以及由公安机关转交的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

3. 论不起诉。

【答案】(1)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①法定不起诉

a.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b.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c. 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f.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②酌定不起诉

a.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b.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己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第三,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第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第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第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七,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第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九,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a.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b.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