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829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与意义。
【答案】(1)酌定不起诉的概念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①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己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⑦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
第68条)。
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也即是说,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3)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酌定不起诉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自由裁量权,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酌定不起诉停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积极探讨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方式,以提高其适用效果。
2.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答案】刑事诉讼的中止
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
①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击犯罪,保护无辜;
②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③可以保证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案质量。
(2)刑事诉讼的终止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3)刑事诉讼终止与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条件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适用于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出现了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沉或客观障碍。
②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即依法不必要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止则只是暂停诉讼,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追诉活动。
③程序不同。
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3.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与国际人权公约相比需要完善及改进之处。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与国际人权公约相比需要完善改进之处,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恶性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鉴于死刑案件关系人的生命权,为了保证死刑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另外,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一切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有得到大赦、特赦或减刑的机会。我国存在特赦制度,死缓制度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减刑机制,但我国目前并小存在大赦制度。根据《公约》的要求,在可能的条件下,我国在修改《宪法》时应增加此项权利。
(2)《公约》第9条规定了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对拘留和逮捕的审查机制,对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公约规定的司法审查权问题,我国的规定与此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了全面履行公约义务并更好的保障被逮捕或拘禁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应逐步完善对拘留或逮捕的司法审查制度。
(3)《公约》第10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 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我国有关立法符合上述公约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和监狱的管理人员不尊重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格尊严的事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有待消除。
(4)《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我国《宪法》第126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立法中有关审判独立原则的规定是明确的,但与《公约》规定的还有一定的即离。
①就审判独立的内涵而言,当前在我国是指各级法院的独立,而不是公约中所指的法官个人的独立;
②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以及个别领导的干涉,法院还不能完全做到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较多,这有待于进一步纠正。因而当前我国应当“从制度上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5)《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仟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该条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基本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具体体现为:区分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称谓; 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 明确了疑罪从无原则; 取消了免予起诉,统一定罪权等。这说明我国立法与《公约》精神基本一致。但是,我国上述规定与《公约》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不相一致,未明确被告人“被视为无罪”或“被推定为无罪”。这种表述的不一致,实质卜反映了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程度的差异。
(6)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辩护人范围较广,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特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与《公约》的要求和精神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在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律师执业的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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