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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从刑诉角度看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即它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后形成的程序。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符合下列条件:

①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适用的消极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自、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⑤被告人认罪但是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

⑥小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从民诉角度看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根据法条的规定可知,民事诉讼法所界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

法院主体仅指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它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能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②《简易程序规定》的第1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类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a.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 发回重审的;

c.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e.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此外,《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还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③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除明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案件之外,还规定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

2.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答案】(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对证据来说转化为证据的人为条件限制,也是人们认识和掌握诉讼规律的反映。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最高法《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力一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作了明确的排除,而对非法手段收集的实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没有提及,实质默认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4)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①明确在法治理念下,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两个方面:

a. 防止、限制司法人员的r 意专断、滥用权力以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这是当下依据中国国情制定刑事证据法应当遵循的首要价值取向;

b. 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涉讼公民合法权益。

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着重规定以下内容:

a.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b.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证据法应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明确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包括证明自己无罪和罪轻证明责任。法官不承担证据收集责任。

c.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赋予证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d. 确立司法令状规则,对侦控机关采取的涉及涉讼公民重大权益的证据收集行为实施由法院进行的司法控制。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强制检查、查封、冻结以及秘密侦查等要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查和发布令状详细限制范围才能进行。

e. 限制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如对于讯问应当规定,讯问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白天进行,每次讯问的最长时间以及前后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等内容。

f. 明确规定因取证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资格,尤其是非法口供和证人证言。程序性事项尤其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明确规定由控方承担。

g. 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包括完善强制证人作证、证人保护和补偿等制度。

h. 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原则上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直接审理和调查才能被采纳作为判决的根据,凡是不能以直接审理和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方法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