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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 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 双重责任

D. 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43条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

2. 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 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 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 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

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二、简答题

3. 简述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案】(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学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气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4.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答案】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品责任,即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的产品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责任主体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责任承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产品责任的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和惩罚性赔偿。

三、案例分析题

5. 甲于2010年7月8口向乙银行贷款600万,贷款后乙银行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抵押登记未及时交与房屋登记机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1日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0万出售给丙,并于2010年8月10日过户,丙仅支付200万后没有继续支付。乙银行于8月16日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后甲起诉丙,要求丙继续支付剩余价款,丙反诉,认为甲隐瞒事实,合同无效,甲应该返还200万元。

(1)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3)房屋是否应根据乙银行的请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答案】(1)法院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乙银行没有及时提交房屋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并未生效。甲在2010年8月1日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10年8月10日甲和丙之间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丙也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本案中,丙只支付了200万元价款,还有400万元没有支付,买受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如果本案甲和丙之间签钊一的是分期付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到期未支付的价款的金额达到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2)法院不应当支持丙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甲与乙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但是由于乙银行在甲与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并没有提交抵押登记申请,因而房屋的抵押并未生效。既然房屋抵押并未生效那么抵押合同并不对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产生实质的影响,并且基于债权相容性的特点,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且,甲与丙在2010年8月1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使丙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既然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并未影响到丙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不应认为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法院不应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3)房屋不应当根据乙银行的请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甲与乙银行之间确实存在抵押担保合同,而且合法有效,但是,由于乙银行未及时申请抵押登记,因而抵押并未生效。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己经转让给了丙,甲与乙银行之间的合同不能约束新的所有人,因而抵押登记部门不应为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6.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 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请结合此案回答下列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答案】(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具体分析如下:在甲乙的轿车买卖合同中,甲乙所达成的是对买卖B 型轿车的合意,而丁某的笔误造成了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