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 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 双重责任
D. 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43条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
2. 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 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 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 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二、简答题
3. 物权与债权在效力上有何不同。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二者在效力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二者衍生的效力不同
①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这体现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 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子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
②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3)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
①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对物权人都负有容忍及不为妨害的消极义务,换言之,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和由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对抗、排除任何人的侵害或妨碍。在权利的分类上,这种权利被称为“对世权”。
②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债权债务关系恒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也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而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取得时,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产生追及效力,无论第三人的占有、取得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现代民法上债的效力范围有逐渐扩张的趋势,即债的效力于特定情况下亦得具有涉他性,债的保全制度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责任等的肯定,为其适例。
(4)救济方式不同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
求权等物上请求权,以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复,而赔偿损失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方法。债权不能正常实现时,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则是赔偿损失。可见,由于性质的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救济、保护方法上也有差别。
4. 简述表见代理的分类。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要有如下类型:
(1)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表见授权是指由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表见授权可能是口头的,实践中多为书面形式,包括:
①代理证书。代理证书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和介绍信等。如果这些证书中没有明确规定代理的期限和内容,无权代理人持有这些证书与相对人订约,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果证书中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规定得非常明确,相对人没有仔细阅读,则不能认定其有合理的理由。
②单位印章。无权代理人持有单位印章,只要不是盗用的或者伪造的,相对人就存在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无权代理人仅仅持有单位负责人的名章,一般不能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因为名章不同于公章,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伪造名章要比伪造公章更容易。
③单位介绍信。如果单位开的介绍信包含了授权的内容但是不具体,则具备表见授权的特征。如果单位介绍信没有包括授权的内容,则不能认定其享有代理权。
④空白合同书。空白合同书具有表见授权的特征,只要不是盗用的或者伪造的,就构成表见代理。
⑤其他证明材料。代理人如持有不动产交易时使用的权利证书、金钱借款中的借据,可认定构成表见授权。
(2)容忍的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或者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的,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3)特定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因特殊关系的存在,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如无权代理人在本人的场所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依据具体情况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如他人在被代理人商店内售货,他人在被代理人卖票大厅内售票。
三、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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