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5国际法(国际公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 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3.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4. Protocol
【答案】Protocol 即议定书,是条约的一种名称,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多是作为公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规定某些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或其他类似问题,往往被视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并与公约一起批准和生效。②作为公约的附件,但具有独立性质,并需单独批准,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③作为一个独立条约的名称,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5.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答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LawCom 皿ssion ,简称ILC ,是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13条的规定于1947年成立,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下作的国际法研究机构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development )和编纂(codification )。其自成立以来组织编纂并形成了海洋法、外交关系、条约法等重要的公约专题,为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6.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7. 护照
【答案】护照是指由国家主管机关(通常是移民和外交部门)签发的,向外国的有关当局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也是个人向外国使馆、领事馆或其他机构申请入境签证,以进入该国居留或逗留,和返回本国或经常居住国必须持有的证明,并可以凭此证件在进入的国家受到保护,与签发国家的使馆或领事馆联系。
二、论述题
8. 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始终主张和坚持以和平力法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在对一些重大国际问题或争端的处理上,中国始终主张并坚持以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为这些问题或争端的最终解决作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贡献。中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立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始终如一地遵守和奉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宗旨和规定。在理论上和原则上,中国可以接受一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各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斡旋、和解、仲裁和司法解决以及区域机构或区域安排等。同时,中国强调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有关争端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国家利益,自由选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在实践中,中国采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仍是有限的。具体地讲,中国主张和强调以谈判协商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就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而言,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法得以解决。对于斡旋、调查、调停或和解等第三方争端解决方法,中国目前的实践尚较少,但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对于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中的仲裁,中国在实践中已越来越广泛地接受和采用了,并十1993年向常设国际仲裁法院提名了4名中国籍仲裁员(他们已被列入该院仲裁员名单),但目前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专业性的、经贸和科技等方面的争端。对于司
法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中国籍法官虽然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中有一席之地,但尚未向有关国际司机关提交过任何争端或案件。
(3)中国对待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国际争端,始终坚持并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特别强调谈判协商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重要性,但并不反对采用谈判协商方法以外的政治方法解决。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己有选择地积极参加了一些集体第三力一解决争端的努力,并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随着中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中国有可能也有机会采用更多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或程序。应该说,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潜力可以挖掘,中国可以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作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9. 什么是大陆架? 你认为海洋划界有哪些原则? 请举出一个著名的海洋划界成功案例。
【答案】(1)大陆架的定义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①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
②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但是,无论按照上述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2)大陆架的划界
①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所谓“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要求有关国家以协定确定大陆架界限; 在没有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完全按照这一原则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也对等距离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作了分析,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力法,但是这“不足以使该力一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的折衷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3)成功案例
2000年12月25日,我国与越南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该协定“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和公平合理地解决划分北部湾问题的精神”划定了我国与越南在北部湾海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这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第一份海域划界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