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5国际法(国际公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联合国国际气候框架公约
【答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目的在于在一个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时间框架内,把空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预的水平上; 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 使经济发展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
2. 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案】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三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子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3.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4. 任择性强制管辖
【答案】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2款的规定,针对:“①条约之解释; ②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和范围”,当事国根据《规约》可随时作出单方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规约某一当事国一旦作出该款要求的声明,则其与承担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发生以上法律性质的争端时,必须接受法院的管辖。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有义务应诉,否则,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5. 毗连区
【答案】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一部分,在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其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的内容是:防止和惩治外国
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没有主权,而只有为防止和惩治在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走私、偷漏税、危害国民健康、非法移民等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利。
6.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并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的过程。国际法的编纂是外交和国际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课题,在现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缩短国际法形成和发展过程、弥补习惯法规则的明确性和精密性缺陷,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便利。
7.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己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二、论述题
8. 论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应由联合国安理会统一领导。
【答案】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应由联合国安理会统一领导,这是由《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决定的。
(1)联合国安理会的法律地位
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关,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2)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部分,也是联合国安理会职权中最主要的部分。在这种体制下,安理会有权采取非武力强制措施和武力措施,以恢复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①安理会有权按照第39条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一旦安理会断定存在上述行为,即有权根据第41条决定采取非武力强制措施,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和其他交通工具,以及断绝外交关系。
③如果安理会认为非武力措施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它有权采取第42条规定的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和其他军事举动。为此,安理会可要求各会员国依所商订的特别协定,提供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的军队、协助和便利。但是,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为了防止情势恶化,安理会有权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比如停火、撤军或部署维持和平行动。
安理会原则上应该首先决定采取非武力行动,在这无效后再决定采取武力行动。但是,采取非武力行动不是采取武力行动的必经程序,因为第42条提到“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非武力行动与武力行动可以平行进行。
(3)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由安理会统一领导是其职权的要求
反对国际恐怖主义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共同努力,安理会作为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应当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中起统一领导作用。安理会首先有权判定国际恐怖主义是否存在威胁和平的性质,其次有权决定采取非武力强制措施或武力行动。
9. 试论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彼此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或者破坏另一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直接引申,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切实保障,是保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对别国进行侵略。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侵略行为的受害国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措施,而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依宪章的规定采取强制行动,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会员国有义务对这种行动予以协助。此外,虽然《联合国宪章》对殖民地人民和被外国占领的领土上人民的武装斗争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民族自决原则,这样的武装斗争同样是合法的,不违反不侵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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