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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0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群岛制度

【答案】群岛制度是指国际海洋法针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的特殊法律地位规定的制度。它包括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起始基线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十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在不妨害群岛国的主权的情形下,应当得到尊重。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如潜艇潜航)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2.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3. 空中劫持

【答案】空中劫持即劫持航空器犯罪,是1970年《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公约不仅明文规定了该罪的犯罪表现,也规定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起诉,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的原则。该罪行适用于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4. (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

【答案】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是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指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是,保证不再重犯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保证不重犯的着眼点是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而不在于对己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对于受害国来说,往往更重要的不仅是要恢复原状,对己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行为国以后的行为获得保证。

5.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答案】PactaBuntservanda 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最早出现于古罗马万民法,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小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

6. 国家主权

【答案】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即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 对外方面,主权表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7.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答案】(1)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区别:管辖权依据不同。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相比为次要的或派生的。

(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联系:属人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是为维护这种管辖而产生或存在的,并且其行使要受这种管辖的限制。

二、论述题

8. 试论《联合国宪章》的修改及安理会改组问题。

【答案】联合国己走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经受住了考验。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中间有过曲折、错误和失败,存在着诸多需要改革的问题。联合国迄今对宪章作了三次修正,但重大问题仍然存在,审查宪章、进行改革的呼声持续高涨。

(1)联合国改革问题

由于自1945年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联合国今天面临的任务与创建时有了很大不同。联合国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192个,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与60多年前大不一样。因此,联合国改革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联合国会员国、联大六委及宪章特委会长期以来讨论的联合国改革问题,涉及面极广。如解决联合国财政危机、扩大联合国大会权限、考虑秘书长的推选程序及其职权、改进和完善经社理事会系统、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确定托管理事会去向等。其中大家最关心、议论最多的是如何增强安理会的集体安全体制、扩大安理会的组成及大国否决权问题。应注意,上述几乎所有问题都会涉及到宪章的修正及审查程序,故联合国改革与宪章的修正、审查密切相关。

目前,联合国正着力于持续的改革进程,以增强其适应新变化及提供最高效服务的能力。并力求做到增强透明度、责任性、整体性、高效性与灵活性; 创造倡导完善、乐于创新的环境。加强联合国的主要目的与措施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①向最广大需要的人交付成果(Delivering Results)

如给予处于人道危机的人生命援助,帮助在冲突地区建立并维持和平,帮助政府及其居民发展、战胜贫困等。

②使已有资源最大化(Doing more with what we have)

联合国在这一方面需要做到:a. 提高运作的高效性,如2010年联大通过了“全球领域支持战略”; b. 优化联合国结构,如2010年7月,联合国大会决定建立一个在2011年1月1日开始运作的混合实体,将原4个机构合并为1个一一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又称妇女署); c. 建立一个全球的充满活力的员工体系; d. 创新具有最大影响力的方式,如2010年联合国建立了“全球脉冲”,通过新技术向决策者提供对弱势群体具有全球影响的实时数据; e. 其他正在着手中的承诺。

③增强责任性(Strengthening Accountability)

这方面,联合国为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2008年成立了“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大会履行监督职责; 为加强透明度与整体性,2010年制定关于“来自政府与非政府间荣誉、勋章、优惠、馈赠和报酬的报告、保存与处理”政策等。

(2)安理会改组问题

在机构改革中,安理会改革是核心。经过多年的讨论和酝酿,扩大安理会组成规模己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安理会应扩大到多大规模,新增理事国中是台包括常任理事国,如果增加常任理事国,新增常任理事国是否拥有否决权,以及改革的进度等,这些都存在重大分歧。

“威胁、挑战与变革”高级小组2004年报告建议,将安理会的席位从目前的15席扩大到24席。具体方案有两个:①除常任理事国外,增设8个任期为4年的“半常任理事国”席位,另设一名任期为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 ②现有5个常任理事国地位保持不变,新增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3个任期为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报告支持这两个力案。而其他国家集团提出了不同的力一案。

“四国联盟”集团和“团结谋共识”运动建议将安理会的席位扩大到25席,非洲联盟建议扩大到26席。“四国联盟”决议草案还建议增设6个常任理事国席位,新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扩大正式完成后巧年内不行使否决权。非洲联盟则坚持应增加6个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而“团结谋共识”运动反对增加常任理事国。“四国联盟”方案遭到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反对,而且它们也反对就安理会改革设定时限。

(3)《联合国宪章》的修改

联合国改革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尤其是机构改革,直接涉及《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根据宪章第108条,宪章之修正经大会会员国2/3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2/3,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第109条还规定,全体会议以